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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3-1204001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4日 文  号:
标 题:
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成文日期:

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省政府公报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该法施行24年以来最大幅度的修订,其中,对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作出了新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一、深刻认识修订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自觉

(一)领悟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政治性,自觉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这项政治工作

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一步彰显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性。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一项政治工作,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来考量,自觉落实政治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依申请公开是其中的重要渠道。各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推进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高质量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更好满足公众的政府信息需求。

(二)领悟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公正性,自觉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这项法治工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着眼于公平公正,对行政复议审理及决定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许多优化、改造,在强化办案过程公开性和办案结果公正性方面提出不少新要求。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必须秉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既要将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贯彻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又要发挥行政复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让每位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一项法治工作,必须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条例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不作为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都将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新修订的行政复议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复议范围,并将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不予公开等纳入了复议前置范围。这就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乱作为将要承担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三)领悟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人民性,自觉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这项群众工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便民为民新举措,为人民群众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宽口径的行政复议渠道。政府信息公开为人民,行政复议同样是为人民,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与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都是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二者在人民性上是一致的。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一项群众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对待家书家事的态度对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报纸、新闻、网站等多种方式,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公开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既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还要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决不能有惧怕之心,更不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办一件是一件”、“不办不被复议诉讼”的心态。

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管辖,方便申请人找准权利救济机关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此,为了更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获取司法救济的权利,有必要写明权利救济渠道。如果没有告知,申请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则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这将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长期处于不确定性状态。那么,如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一)向各级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级人民政府实行原级复议,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如果认为自身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管理的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管理的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也可以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赋予申请人选择权。

(四)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赋予申请人选择权。

(五)向垂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把准复议前置范围,切实发挥行政机关的自纠作用

行政复议是依靠行政机关实现自我纠错的重要制度设计。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将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不予公开纳入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法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实践中,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争议是否适用复议前置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引发的行政争议

实践中,或是因为工作人员对期限的把握不准,或是内部管理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但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原因,都不能成为对抗申请人知情权的理由。行政复议法新修订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引发的行政争议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有必要对“不予公开”的答复类型作一下探讨。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应当类型化,初步建立起了予以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和不予处理这5种政府信息公开实体处理决定类型。不予公开主要有以下8种情形:一是构成国家秘密;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三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四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五是纯属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工作规范3类内部事务信息;六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4类过程性信息;七是行政执法案卷;八是工商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等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了专门查询办法的信息。而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作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且要从便民的角度作出指引。可见,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答复,前提是该信息存在,但由于法律豁免公开的原因而不予公开,限于全部不公开、部分不公开,此类答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

除了管辖、复议前置等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仅调整了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完善了调解制度,扩大受案范围,优化管辖制度,增加便民举措,还对受理、审理、听证、监督等作出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这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注意留痕,以备将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在履行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同时,还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综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本次修订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以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公众更高水平的政府信息需求,为服务型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