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19-0103002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1日 | 文 号: |
标 题:
解读《楚雄州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
成文日期:2019年01月15日 |
解读《楚雄州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州委、州政府的安排部署,州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楚雄州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2017年4月27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全省的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比中央明确的时间提前一年,到2017年底全面推行河长制。我州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编制州级实施意见,以2017年底以前全面建立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为目标,加快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对我州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主要任务,全面建立了河长制责任体系,建立了工作机制,提出了保障措施,符合中央和省级要求。《实施意见》共分六大部分、二十七条,主要内容为:
(一)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必要性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有效方式,是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多年来,州委、州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主要是:我州境内主要河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不高,部分河流水库水污染加剧、水质下降、水生态环境恶化,非法侵占河道、沟渠,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些问题,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水库、渠道管理保护机制,亟须全面推行河长制。
(二)总体要求
一是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和州第九次党代会、州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围绕“一极一桥一品二区三基地”战略目标,认真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以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强化水管理为主要任务,在全州河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
二是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七项基本原则。
三是分级实施范围。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分级设立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河长,做到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河长全覆盖。按照省级要求和楚雄州实际,以下河库渠设立州级河长:1.州境内设立省级河长的河流;2.纳入《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河流、水库;3.纳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的不达标水体;4.《楚雄州水功能区划》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重点不达标水体;5.州境内主要跨县市界河流;6.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大、中型水库。县市境内设立州级河长的河流、水库,纳入《楚雄州水功能区划》的河流、水库,城镇集中饮用水供水的中型、小(一)型水库,渠首设计流量3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渠道须设立县市级河长。其它河库渠,可根据流域实际情况纳入县市、乡镇、村(社区)各级河长管理。
四是主要目标。2017年底以前全面建立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2018年全州河长制管理全面落实。到2020年,全州河库渠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引排通畅、功能良好、生态优美的水网体系初步建成。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3%,纳入国家、省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66%以上,消除龙川江西观桥断面劣Ⅴ类水体,水质达到IV类,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面完成重点城镇黑臭水体治理。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水资源保护。控制用水总量,落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楚雄州小型水利条例》《楚雄州青山嘴水库保护管理条例》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进一步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执行《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重点对钢铁、化工等高耗水工业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关闭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
二是加强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河库渠防洪管理,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提高河道防洪标准、城乡供水及抗旱应急能力。加强水域岸线管理,编制河库水域岸线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库渠管理范围,落实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水域管理,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加强涉河库渠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
三是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库渠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医药制造等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和清理。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维护,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持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农作物施肥及病虫害防治先进技术,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
四是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河库渠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强不达标水体污染整治,落实《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各类水体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定达标方案,对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长期不达标的区域开展综合治理。加强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城镇建成区要根据水体排查结果,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完善饮用水水源建设,加强备用水源保护,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保护名录。加强河库渠整治、保洁,按照“水岸联动、截污治理、沟通水系、改善水质”的工作思路,综合整治水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五是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流域源头保护,建立生态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工程。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采取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重点保障枯水期合理的生态流量。加强森林湿地保护,大力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退化林修复和森林抚育等,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湿地保护修复。
六是加强执法监管。完善制度体系,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库渠健康评价体系,开展河库渠健康评估,条件成熟后发布河库渠健康公报。推进综合执法、加强监管,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库渠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探索综合执法,统筹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国土、住建、交通、城管等部门涉及河库渠管理保护的行政执法职能,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
(四)全面建立河长制责任体系
一是成立河长制领导小组。建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河长制领导小组,州级河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州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州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水务、环境保护的副州长分别担任,成员单位由州级27个部门组成。州级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同时,设河长制办公室,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各县市要参照州级设置河长制办公室。
二是实行四级河长五级管理体系。全面建立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州、县市、乡镇分别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河库渠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按“一河一长”的原则分别由州、县市、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社区)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村(居)民小组设巡查员。
三是实行分级负责制。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组织领导,推进河长制管理机构建设,审核河长制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河长制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区域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是相应河库渠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州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渠管理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推进,组织制定相应河库渠河长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河库渠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检查、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开展量化考核,切实保证河库渠的管理保护到位。县市、乡镇、村(社区)河长职责由所在县市、乡镇予以明确细化。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本级河长制的日常工作,落实河长制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工作,承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事项。
四是建立二级督察制度。全面建立州、县市二级督察体系,分别由党委副书记任总督察,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督察。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本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和下级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组成员由人大、政协、纪委相关人员和专家学者组成。州级由州委副书记任总督察,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州政协主席任副总督察。州人大负责龙川江流域河库渠的河长制督察,州政协负责除龙川江流域以外的其它流域河库渠的河长制督察。
五是建立三级专项督导制度。由州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楚雄州河库渠保护治理管理日常工作专项督导组,对全州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县市、乡镇成立相应的日常工作专项督导组进行工作督导,工作细则由各地根据实际进行明确。
(五)建立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河长会议制度。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河长会议,河长可适时召集下级河长召开河长会议,听取责任区域河长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河库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河库渠管理保护情况,专题研究、协调解决责任区域涉及的突出问题,跟踪落实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三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由河长牵头,对所负责的河库渠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原则上州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每年巡查不少于1次,州级河长、县市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县市级河长、乡镇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每年巡查不少于4次,乡镇级、村(社区)级河长每年巡查不少于12次,村(居)民小组巡查员每年巡查不少于24次。
四是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河库渠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库渠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环境监测,建立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机制。加强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库渠监管网络。按照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实行水质恶化倒查,追溯污染源,落实治理责任并限期整改达标。
五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建立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针对不同河库渠,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量化河长管理绩效,将河长制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县市的综合考核,并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库渠下级河长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党委、政府进行表扬,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是探索市场化治理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河库渠保护治理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清淤、河库渠管理保护等工作,实行河道生态补偿和河道管理维护市场化运作。
七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动群众参与河库渠管理保护,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库渠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河库渠保护治理公众监督、举报、受理、公示制度,畅通公众参与保护治理的渠道,实行河库渠违法有奖举报。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库渠岸边显著位置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库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河长制落实。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县市、乡镇要召开推行河长制工作动员会,进行全面部署,出台县市、乡镇级工作方案,成立机构,落实人员,细化任务,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监督体系,确保与省同步全面推行河长制。
二是落实专项经费,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落实河长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州、县市要将河长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市政府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库渠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三是强化宣传动员,形成社会合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河库渠的良好氛围。
四是健全监控体系,推进信息化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接入、统一建设、统一维护”原则,建立全州河库渠管理大数据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五是强化督导,压实责任抓落实。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河长制工作推进督导检查机制,全面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对推进不力的,要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
建立河长制工作推进月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向河长报告,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在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州委、州政府。
三、预期成效
一是到2017年底以前,通过全面动员部署、强化措施,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验收考核制度等相关制度。全面建立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为维护河库渠健康生命、实现河库渠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全面推行河长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最严格环境保护、考核问责等制度,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河库渠管理保护责任主体得到有效落实,河库渠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逐渐形成党政主导、高位推动、部门联动、责任追究的河库渠管理保护机制。
三是到2020年,城乡居民饮水更加安全,重点城镇黑臭水体全面消除,河库渠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达到“河道无损坏、河岸无违章、河中无障碍、河床无淤积、污水无直排、生态无损坏”的六无标准,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