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政协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饮水质量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农村饮水工程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程,努力让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喝上干净的水是政府不能也无法推卸的责任,农村饮水工程不仅要建好,还要管好用好,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你们提出的意见很好!
一、继续加大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打牢水利设施基础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上规定,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护责任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印发的《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2019年5月,国家水利部、财政部为缓解地方筹资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压力,出台了《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明确“中央财政统筹考虑中西部地区及东部中央苏区、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规模相对偏小,供水服务人口较少、运行成本较高、水费等收入难以覆盖供水成本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对于不收水费的工程(除部分国家规定的特定区域及牧区、山区千人以下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外),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按照以上规定,州水务局每年争取中央资金1000万余元、省级补助资金近500万元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仅2021年以来至今共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3803万元,用于件541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巩固提升了77.92万农村人口饮水保障水平。州级财力保“三保”压力较大,2018年国家支持实施的禄丰、楚雄、姚安等县市州级应配套资金650多万元,目前尚未安排,暂无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
“十四五”以来,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农村饮水工程未纳入中央预算内水利资金支持范围,省委省政府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制先行”的原则,加快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工程建设,明确由省水投公司作为省级投资主体,采取“投、融、建、管营”模式,实施水源工程、水系连通工程、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窖池连通工程等项目,建设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工程,楚雄州331件工程、总投资13.23亿元列入了省规划盘子,其中,南华县47件工程、总投资7795万元,现正抓紧实施,计划明年全面完工,全面解决农村依靠水窖供水、水窖辅助供水、近3年(2018~2020年)因旱应急送水和水源不稳定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明确各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并指导饮用水水质提升工作等,形成专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格局,全面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二、深化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加强工程管护
2019年1月,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建立各地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截至2021年底,全州103个乡镇、6890件工程落实了6622个农村饮水安全行政责任人、监管责任人、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人,落实了工作责任,公布了省、州、县市、乡镇、村五级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目前,投入使用的农村饮水工程主要以财政投资(中央补助、省州县配套),按资产权属划分属国家所有,依据扶贫资产管理有关要求,农村饮水工程资产产权、运营管理权属均由农村集体所有。在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依据云南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年,州财政安排200万元,支持各县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了29.51万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其中,承包0.27万件、用水户协会管理1.05万件、委托管理2.74万件、拍卖0.055万件、农户自建自管等25.39万件、租赁54件、股份合作1件,发放了产权证,明晰了所有权,界定了管理权,明确了使用权,落实了管护主体和责任,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初步建立了适应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助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三、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并推动水费收缴
目前,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尚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由村民或用水户协会自主协商定价。
2019年10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州水务局积极督促各县市加快推动水费收缴,截至2021年底,全州4005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并收费,其中,205件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收缴率99.01%、3800件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收缴率96.83%,高于部、省水利厅要求达到的目标。
据统计,千人及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执行水价0.27~2元每立方米,100~1000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执行水价0.097元(4元每人每年)~3元每立方米,20~100人农村供水工程执行水价0.2~5元每立方米。各县市发改局、水务局出台了集镇供水试运行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乡镇主管、行业监管,协会参与、共管共享”等原则,抓好乡镇集镇供水管理,确保群众喝上价格合理、安全放心的自来水。
四、强化水源和水质保障。
2021年以来,楚雄州抓住省人民政府实施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建设的机遇,争取省支持投资13.23亿元,取缔全州农村依靠水窖供水的0.45万人、依靠水窖辅助供水的1.22万人、近3年因旱应急送水的8.9万人及水源不稳定的11.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其中水窖供水及水窖辅助供水人口计划在明年上半年前完成建设任务。
2015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县市级25个饮用水水源地已完成划定和报批工作,13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区划和84个乡镇水源区划已通过省政府批复。
2015年以来,中央每县市补助72万元建设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中心,但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等原因,各县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基本由县市卫建部门完成或依托县城供水水厂,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按照2013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分别监测各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加强宣传方面,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卫健委、州发改委联合将《关于进一步携手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在楚雄报、电视台进行了滚动播报,并将《倡议书》印发到农村各用水户,将出现的不同饮水安全问题,就近投诉反映渠道和联系电话系统告知了群众,公布了州、县市农村水利水电科(股)的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州生态环境局水源地污染和农村饮水水质监督举报电话,州农业农村局农业面源污染监督举报电话,州发改委农村饮水项目审批监督举报电话,全州103个乡镇996个村民委员会1.34万个村民小组共发放《倡议书》49.46万份,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认真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全州共投入经费21.21万元,组织普法培训20次1679人,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健康常识普及等70次宣传,制作宣传展板132块,发放宣传材料4.02万份,提供法律咨询80次,制作宣传栏14个。制定了楚雄州《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管养办法》《农村饮水工程“有事找我”三级责任人限时服务承诺》等一批规章制度,规范压实农村饮水工程监管责任,确保及时有效解决农村饮水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饮水安全。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感谢你们对水利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2年9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逢春,0878-313562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