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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3-1108002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0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利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楚雄州水利系统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聚焦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公布1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3年3月初牟定县水务局水务综合执法大队在开展全县河湖不定期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牟定至元谋高速公路1合同段施工修建临时施工便道路占用牟定河大石门至乐利冲村委会罗利美段河道岸线,占用范围约长1.6km,平均宽8m,面积12800m2,对河湖岸线保护和安全度汛带来较大安全。

牟定县水务局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下发了《整改通知书》,2023年4月24日下发《牟定县河湖长制工作督办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云南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30日以前清除河道内新修施工便道路填筑的渣土及设施,并恢复河道岸线保护现状。截至2023年5月31日,牟定县水务局水务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发现云南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上述整改事项进行整改,也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该公司存在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关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给予并处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罚款的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