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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3-1113003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7日 文  号:
标 题: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成文日期: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一、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3日,有群众举报在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蜻岭河那化村河段有人利用农业生产引水沟渠中抽水,用于砂场洗砂活动。2023年6月25日元谋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建宇在蜻岭河那化村河段非法取水行为进行现场勘验、核实,对当事人、那化村村民小组长及村民进行调查,并做了证人询问笔录。经查证,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25日期间在蜻岭河那化村河段非法取水、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行为情况属实。经执法人员与物茂乡那化大箐砂场负责人核定取水量,并计算出应交水资源费。核定2021年11月、12月取用水量为3000立方米×0.2元﹦600元;核定2022年取用水量9000立方米×0.2元﹦1800元。核定2023年1月-6月取用水量6000立方米×0.2元﹦1200元。水资源费合计:600元﹢1800元﹢1200元﹦3600元。

依据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取水口、用水运行照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办证等证据材料,元谋县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的之规定,作出给予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办取水许可手续;补交水资源费3600元、罚款4800元、交滞纳金 8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10月22日发出《元谋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元水罚字〔2023 〕 3号)。元谋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交了水资源费、罚款、滞纳金。已履行了《元谋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