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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4-0202002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行政职权项目总表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行政职权项目总表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许可

共9项

1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2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4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5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6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7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8

行政许可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9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处罚

共130项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取地热水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终止取水而不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严重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未分层剥离或者剥离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确定的监测时段、点位、频次、方法等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拒不改正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水土流失监测情况,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抗旱条例规定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征用、占用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堤防上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范围、期限和作业方式从事河道采砂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恢复废弃作业场所地貌和植被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擅自减少下泄的生态流量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破坏水源林涵养区行为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计入信用体系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89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9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9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罚

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94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9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施工规定的处罚

96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97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99

行政处罚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100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10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0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导致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04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导致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05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106

行政处罚

水利工程(含供排水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07

行政处罚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处罚

108

行政处罚

对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的处罚

10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处罚

11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11

行政处罚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设计、施工、监理工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处罚

11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13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1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1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16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1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1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19

行政处罚

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罚

120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21

行政处罚

对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2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23

行政处罚

对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124

行政处罚

对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的处罚

125

行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处罚

126

行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处罚

127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28

行政处罚

对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29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1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未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强制

共10项

1

行政强制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2

行政强制

强行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

行政强制

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强行拆除

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实施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5

行政强制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为治理

6

行政强制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7

行政强制

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8

行政强制

拆除或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设施

9

行政强制

对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强制执行

10

行政强制

强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行政征收

共2项

1

行政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

2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行政给付

共0项

 

无事项

无事项

行政检查

共21项

1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2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3

行政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4

行政检查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5

行政检查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6

行政检查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7

行政检查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行政检查

8

行政检查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9

行政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10

行政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11

行政检查

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行政检查

12

行政检查

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行政检查

13

行政检查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14

行政检查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15

行政检查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16

行政检查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17

行政检查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18

行政检查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19

行政检查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20

行政检查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21

行政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共0项

 

无事项

无事项

行政奖励

共0项

 

无事项

无事项

行政裁决

共0项

 

无事项

无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共1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用水计划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