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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4-0701003 公开目录:批准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8日 文  号:楚水许〔2024〕19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永仁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2024年5月21日依法受理,办件编码为5323000000001153230001516749562024052102000001。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州水务局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联系人及电话:黄晓怀 0878—3112070

楚雄州水务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全文公开)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

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查楚雄州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永水请〔2024〕31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下:

一、羊蹄江位于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中北部,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治理总河长28.45km,起点断面位于尼白租水库溢洪道出口(猛虎乡克马地都村),起点坐标:东经101°32′28″、北纬26°09′05″,终点断面位于宜就镇大河波西组蜻蛉河汇口,终点坐标:东经101°38′11″、北纬25°52′36″,工程治理河长总计28.45km,划分5段治理河段:格租至大河边段治理河长5.19公里;三家村至热水塘段治理河长6.79公里;热水塘至木马河汇口段治理河长2.98公里;羊蹄江村至雷斗段治理河长8.78公里;小河村至蜻蛉河汇口段治理河长4.7l公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治理左右岸新建堤防23.005公里、左右岸新建护脚护岸5.107公里,新建排涝设施45处,新建人行桥5座。工程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4年12月完工,总工期为9个月(含施工准备期1个月)。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41.96万元(含主体已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251.24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90.72万元)。项目区位涉及“金沙江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楚雄州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二、《永仁县羊蹄江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即为项目建设区范围,面积11.5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4.39公顷,临时占地7.17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项目建设产生土石方开挖总量38.45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2.31万立方米),回填利用38.45万立方米(含绿化覆土2.31万立方米),不产生永久弃渣。本项目水土流失总量为1344.59吨,可能新增水土流失量为1178.17吨。

五、《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采取措施基本可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及收集2.31万立方米,土地整治2.89公顷,表土回覆2.31万立方米;

植物措施:占用林地植被恢复1.21公顷,共定植相思树3036株,穴撒车桑子1.21公顷,狗牙根草籽撒播1.21公顷。考虑95%的成活率,需苗木量为:相思树3176株,车桑子草籽76.5公斤,狗牙根草籽76.5公斤,抚育管理1.21公顷。占用草地植被恢复1.68公顷,撒播狗牙根1.68公顷,狗牙根草籽100.8公斤,考虑95%的成活率需树籽105.8公斤,抚育管理1.61公顷。

临时措施:编织袋挡墙759米,装土/拆除量1423立方米。堆土表面采用土工布覆盖,共需土工布3977平方米。路边临时排水沟土方开挖612.9立方米,排水沟土工膜临时防渗4403.8平方米。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设计及监测成果要求等基本可行。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等符合编制规定。同意本方案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41.96万元(含主体已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投资251.24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90.72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为5.79万元,植物措施费4.09万元,临时措施费为21.67万元,独立费用为48.67万元(其中监测费19.40万元,监理费1.26万元),基本预备费2.4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09万元。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修正后的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州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州水务局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州水务局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永仁县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