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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4-0712002 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2日 文  号:楚水许〔2024〕26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双柏县大庄镇普岩村上格拉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双柏县大庄镇普岩村上格拉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于2024年7月4日向楚雄州水务局提出双柏县大庄镇普岩村上格拉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7月8日已依法受理,本机关经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普岩村上格拉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楚雄州水务局决定准予你单位双柏县大庄镇普岩村上格拉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双柏县大庄镇普岩村上格拉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位于双柏县大庄镇普岩村民委员会,本项目分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取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本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为新会河右岸提水泵站1座,提水泵站的总体布置包括泵房、集水井和取水坝。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确定的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对象、范围和防洪标准。评价对象提水泵站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1°43′18.01″,北纬24°40′11.96″;评价范围起点和终点分别为提水泵站下游733m,上游699m,评价河段长1432m;综合确定工程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设计,20年一遇校核;施工导流洪水标准采用枯期5年一遇。

三、基本同意以凤屯(二)水文站为参证站采用水文比拟法进行该评价范围起点断面设计洪水计算,其中: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6m³/s,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15m³/s,枯期5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21m³/s。

四、基本同意提水泵站建设不影响河道行洪,取水坝建设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待项目结束后恢复河岸原貌,河道防洪影响基本可以得到消除和控制的结论。

五、基本同意河道演变趋势趋于稳定,泵站集水井及取水坝的埋置深度远大于计算冲刷深度,满足河道抗冲刷要求,该工程对河势影响较小的结论。

六、基本同意建设项目的开发任务及规模与《双柏县大庄镇普岩村上格拉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相符;与《楚雄州沙甸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方案》《楚雄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等相关规划相符;河道和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防洪标准与现行防洪标准相适应的结论。

七、基本同意项目泵站系统不占用河道行洪断面,无壅水,对河道行洪无影响,对河道冲刷和淤积以及河势无影响;取水坝的建设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不影响其它防汛设施(如通讯设施、汛期临时水尺等)的安全运行;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不大的结论。

八、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其中该项目治理边界距河道管理范围较近,需每隔50~200m设界桩1根,确保项目建设不侵占河道管理范围,投资列入项目主体工程,不再单独计算新增工程投资。

九、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合理安排在枯期施工,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文明施工,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二)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汛期坚决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积极配合防洪管理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三)工程完工后需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对河道损坏、扰动部位进行恢复,及时恢复河道岸线,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四)双柏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你单位在施工建设管理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楚雄州水务局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