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于2024年7月4日向楚雄州水务局提出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7月8日已依法受理,本机关经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楚雄州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楚雄州水务局决定准予你单位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位于楚雄州双柏县大麦地镇蚕豆田村民委员会、普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境内,本项目分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取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本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共有9项,其中涉及过水路面3处,埋管穿河管道1处,渡槽2座,新建河堤3段。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确定的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对象、范围和防洪标准,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项目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对象、范围和防洪标准统计
涉水建筑物 |
所在河流 |
防洪标准 |
东经 |
北纬 |
评价范围 |
1-1#过水路面 |
平地河 |
10年一遇 |
101°43′53.58″ |
24°20′47.55″ |
评价范围起点为1-2#过水路面下游827m处,评价范围终点为1-1#过水路面上游297m处,评价河段长1.381km |
1-2#过水路面及1-1#毛管 |
平地河 |
10年一遇 |
101°43′58.08″ |
24°20′44.48″ |
1-1#新建河堤 |
平地河 |
10年一遇 |
101°44′0.11″ |
24°20′45.14″ |
2-1#过水路面 |
河口河 |
10年一遇 |
101°44′39.83″ |
24°20′51.02″ |
评价范围起点为3-1#渡槽下游400m处,评价范围终点为田方村东侧转弯处,评价河段长2.417km |
2-3#渡槽 |
河口河 |
10年一遇 |
101°44′44.99″ |
24°20′49.67″ |
3-1#渡槽 |
河口河 |
10年一遇 |
101°44′23.23″ |
24°20′26.33″ |
3-1#新建河堤 |
河口河 |
10年一遇 |
101°44′27.85″ |
24°20′30.75″ |
3-2#新建河堤 |
河口河 |
10年一遇 |
101°44′22.35″ |
24°20′27.07″ |
三、基本同意采用暴雨参数查图法进行该评价范围起点断面设计洪水计算,一片区平地河评价范围起点断面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6m³/s,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2m³/s;二、三片区河口河评价范围起点断面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41m³/s,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85m³/s。
四、基本同意河道演变趋势趋于稳定,该工程对河势影响甚微的结论。在10年一遇防洪标准下,河堤及过水路面的埋置深度远大于计算冲刷深度,满足河道抗冲刷要求,对河势影响较小。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将立即对河道损坏、扰动部位进行恢复,恢复后河道河势与原有河道基本一致。
五、基本同意建设项目的开发任务与《双柏县大麦地镇普龙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相符合;与《绿汁江流域综合规划》、《楚雄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等相符合;河道和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防洪标准与现行防洪标准相适应的结论。
六、基本同意项目渡槽、河堤、埋管、过水路面的建设对河道河势稳定无影响、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过水路面的建设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对防汛抢险、第三者水事权益等没有影响的结论。
七、基本同意项目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其中该项目位于平地河及河口河沿岸,治理边界距河道管理范围较近,需每隔50~200m设界桩1根,确保项目建设不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在每处过水路面两岸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确保车辆和人员通行安全,投资计入主体工程建设,不再单独计算新增工程投资。
八、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合理安排在枯期施工,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文明施工,不得将废弃物及渣土倒入河内,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二)工程开工前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汛期坚决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积极配合防洪管理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三)工程完工后需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对河道损坏、扰动部位进行恢复,及时恢复河道岸线,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四)双柏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你单位在施工建设管理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楚雄州水务局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