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中医医院: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西院区改扩建(医技等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达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2024年6月12日依法受理,办件编码为5323000000001153230001516749562024060502000001。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西院区改扩建(医技等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达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楚雄州水务局关于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西院区改扩建(医技等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达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州水务局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楚雄州水务局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西院区改扩建(医技等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达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查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西院区改扩建(医技等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达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下:
一、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西院区改扩建(医技等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达标建设)项目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鹿城西路327号,行政区划隶属鹿城镇管辖,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1°32′7.702″,北纬25°2′35.439″。规划总建筑面积84124.00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60107.00平方米,地下面积24017.00平方米),主要新建2栋门诊楼3255.67平方米(其中门诊楼一1617.42平方米,门诊楼二1638.25平方米),2栋医技楼3683.22平方米(其中医技楼一1841.61平方米,医技楼二1841.61平方米),1栋感染性疾病科662.94平方米,其它辅助建筑204.57平方米,及配套的道路场地、绿化、消防等基础设施,拆除现有医疗业务用房15036.17平方米。项目于2023年9月开工建设,预计2025年5月完工,工期共21个月。项目总投资60338.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598.44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专项债券、医院自筹等解决。项目所在地龙江社区属于滇中北楚雄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一级标准。
二、《云南省彝医医院(楚雄州中医医院)西院区改扩建(医技等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达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即为项目建设区范围,面积1.655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本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16.06万立方米(建筑垃圾拆除0.45万立方米,基础及平整开挖0.19万立方米,基坑开挖15.30万立方米,管槽开挖0.13万立方米),回填土石方2.39万立方米(含表土0.11万立方米,基础及平整回填0.04万立方米,顶板回填2.14万立方米,管槽回填0.11万立方米),需外购表土0.11万立方米,弃渣13.77万立方米。弃方直接用于中农联-楚雄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二期)场地回填。本项目水土流失总量为245.77吨,可能新增水土流失量为244.68吨。
五、《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采取措施基本可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本方案水土保持措施为:
(一)工程措施。主体设计:道路及硬化区:雨水管506.89米,透水铺砖500.42平方米,植草砖225.00平方米;绿化区:表土回覆1084.23立方米。
(二)植物措施。主体设计:绿化区景观绿化0.155公顷。
(三)临时措施。主体设计:道路及硬化区:车辆冲洗设施1座,四级沉淀池1座,一级沉淀池12座,坑顶排水管509.56米,坑底排水沟475.36米,集水井10口。
方案新增:道路及硬化区:砂料堆放点防尘网临时苫盖55.00平方米;绿化区:裸露地表临时苫盖1548.90平方米。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设计及监测成果要求等基本可行。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等符合编制规定。同意本方案核定水土保持总投资为96.1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81.13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4.98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9.96万元,植物措施费54.21万元,临时措施费17.49万元,独立费用12.89万元(其中监测费用4.28万元,监理费用3.00万元),基本预备费0.4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6万元(免征)。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修正后的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州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州水务局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州水务局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楚雄市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