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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4-0809003 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文  号:楚水许〔2024〕40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禄丰市建润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2024年6月11日依法受理,办件编码为5323000000001153230001516 749562024061102000001。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楚雄州水务局关于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州水务局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楚雄州水务局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查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下:

一、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共分为两段进行治理,分别是位于上游的广通段和下游的妥安段,上、下段相距8.35km。广通段治理起点为大荒地村,断面地理坐标为东经101°41′07″,北纬25°13′14″,终点为蚕豆田,断面地理坐标为东经101°41′51″,北纬25°13′30″,妥安段治理起点为罗么苴村,断面地理坐标为东经101°42′33″,北纬25°17′15″,终点为麦石罗村,断面地理坐标为东经101°44′33″,北纬25°20′26″。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综合治理河长16.128公里,其中干流龙川江长14.795公里(广通段干流长1.20公里,妥安段干流长13.595公里);支流长1.333公里(广通河支流长0.485公里,琅井河支流长0.674公里、妥安街支流长0.174公里)。治理河段河岸治理情况:干支流新建堤防8.523公里,新建护脚护岸7.716公里。其中:干流新建堤防7.107公里,新建护脚护岸7.092公里;支流新建堤防1.416公里,新建护脚护岸0.624公里。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2024年8月,预计竣工时间为2025年7月,施工总工期为12个月。项目总投资10028.5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649.25万元。项目所在地妥安乡属于滇中北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广通镇几子湾村委会属于滇中北楚雄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一级标准。

二、《龙川江禄丰市妥安段、广通段河道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界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即为项目建设区范围,面积30.552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本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46.38万立方米(其中:剥离表土5.33万立方米,一般土石方41.05万立方米),回填利用土石方46.38万立方米,其中绿化、复垦覆土5.33万立方米,来源为前期剥离的表土;回填利用一般土石方41.05万立方米。工程建设无外借土石方,未单独设置取土场;工程建设无永久弃渣产生,未单独设置弃渣场。本项目水土流失总量为2578.54吨,可能新增水土流失量为2271.43吨。

五、《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采取措施基本可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本方案水土保持措施为:

(一)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且计入水保投资的措施为:

1.工程措施:土地复垦(水田)4.864公顷,土地复垦(旱地)1.130公顷。

2.植物措施:植草护坡33021平方米。

(二)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

1.工程措施:表土剥离及保护53250立方米,土地整治4.834公顷,覆土53250立方米。

2.植物措施:栽植柳树617株、香樟树617株及蓝花楹617株、栽植旱冬瓜680株,人工换土2532株,需要柳树苗648株、香樟树苗648株及蓝花楹苗648株、旱冬瓜苗714株。抚育管理4.834公顷。

3.临时措施:生态土袋填筑/拆除3462m,铺设土工布25075平方米。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设计及监测成果要求等基本可行。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等符合编制规定。同意本方案核定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09.0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水土保持投资98.19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10.90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24.32万元,植物措施费67.48万元,临时措施费为57.91万元,独立费用为34.28万元(其中监测费16.32万元,监理费4.49万元),基本预备费5.52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1.39万元(213864元)。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修正后的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九、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州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州水务局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州水务局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禄丰市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