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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4-0904001 公开目录:批准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4日 文  号:楚水许〔2024〕44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柏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楚雄州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楚雄州水务局决定准予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工程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柏家河水库位于双柏县安龙堡乡柏家河村委会河口河上游上岔箐上,属红河水系绿汁江支流河口河,坝址以上控制径流面积30.04平方公里,水库由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和输水工程组成。2024年7月10日取得了《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楚发改农经〔2024〕208号)。

二、柏家河水库以农村生活供水及农田灌溉供水为主,兼顾防洪,水库多年平均入库水量为607.7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1332.04米,校核洪水位1334.96米,总库容330.8万立方米,正常库容283.18万立方米,兴利库容230.65万立方米,工程规模为小(1)型。

三、同意该项目取用水方案。项目取水分为施工期和运行期。施工期(3年)取水量1.72万立方米;运行期年取水总量314.5万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取水量27.4万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取水量287.1万立方米。

四、基本同意按坝址处多年平均来水量的10%计算,水库坝址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为0.0157立方米每秒,经输水隧洞中埋设的取水管道通过控制管道闸阀下放,上朱扎河引水坝生态下泄流量0.0024立方米每秒、新村河引水坝生态下泄流量0.0036立方米每秒,生态下泄水量通过取水坝堰顶下放进入下游河道,满足下游生态需求。

五、基本同意对施工期、运行期退水处理措施。施工期产生生产生活污水1.45万立方米,运行期产生退水量为76.62万立方米(农业灌溉回归水量为57.42万立方米,农村生活退水量为19.2万立方米)。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修建旱厕、氧化塘收集经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不外排;施工生产废水通过简易沉降池经降尘、除油污后重复利用,不外排。运行期农村生活退水通过集中收集,采用预处理+厌氧池+人工湿地的工艺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农业灌溉回归水由灌区排水系统排放。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取水、用水、水资源保护等各项措施和节水“三同时”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保护水环境。

七、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用水总量满足双柏县刚性约束要求。

八、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计量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将工程取水计量、生态流量泄放等信息接入云南省取用水管理平台接受监管。

九、项目施工期、运行期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次向我局报送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相关材料,经现场核验合格后,分别核发施工期、运行期取水许可证。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工程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十一、其他事项

(一)该水库建成供农村生活用水前,应及时办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相关手续,并纳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二)若本工程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州水务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