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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4-0905001 公开目录:批准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5日 文  号:楚水许〔2024〕45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省便民交通码头工程楚雄州元谋县建设工程项目龙街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省便民交通码头工程楚雄州元谋县建设工程项目龙街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元谋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2日向楚雄州水务局提出云南省便民交通码头工程楚雄州元谋县建设工程项目龙街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8月14日已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云南省便民交通码头工程楚雄州元谋县建设工程项目龙街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楚雄州水务局决定准予云南省便民交通码头工程楚雄州元谋县建设工程项目龙街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龙街码头工程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龙川江右岸与金沙江汇口处,设计1个综合泊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地理坐标起点为:N25.95484201°、E101.88549042°,止点经纬度为:N25.95864275°、E101.89192772°,距金沙江河道中线距2.2km,距乌东德电站坝址约103.6km。项目可以有效解决两岸货物运输、群众往来不便问题,也可以推动地方经济、交通、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

二、评价对象、范围和防洪标准

基本同意报告中确定的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对象、范围和防洪标准。评价范围以项目区为中心点至河湖岸线上下游各1000m,及两岸河道管理范围之间的区域;码头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评价河道为乌东德电站库区回水湾,其防洪标准与电站一致为1000年一遇,施工导流围堰防洪标准为5年一遇;场区内冲沟防洪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

三、《评价报告》的主要评价结论

(一)基本同意设计采用乌东德水电站的水文分析计算成果,其1000年一遇洪峰流量35800m³/s,20年一遇洪峰流量23600m³/s,设计断面20年一遇回水位为975.66m;场区5条冲沟设计洪水采用“参数查图法”成果。

(二)基本同意评价河道河段历史上无大的改道,总体来看长期处于稳定状态的结论。。

(三)基本同意壅水分析,本工程阻水比为0~0.08%,低于2%,占行洪断面比例较小,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

(四)基本同意冲刷计算采用的方法、计算成果和分析结论,工程建成后对评价河段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结论。

(五)基本同意元谋县龙街码头工程与现有相关规划、防洪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结论。

(六)基本同意元谋县龙街码头工程在施工期、运行期对河道的行洪安全影响较小,项目建成后对现有防洪设施及其它设施无影响。元谋县龙街码头工程实施后对防汛抢险基本无不利影响的结论。

(七)基本同意元谋县龙街码头工程的建设对第三法人合法水事权益基本不存在影响的结论。

(八)基本同意元谋县龙街码头工程建设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主要以非工程措施为主,不再单独计算新增工程量和投资估算的结论。

四、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程合理安排在枯期施工,项目实施前应在当地河道

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审批,建设单位需编制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遇超标准洪水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文明施工,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和排水,及时开挖,及时回填,施工开挖土石方不得倾倒在河岸和河道内,禁止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堆放建筑材料,禁止将废弃物、渣土、油污等倒入河内,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工程建成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临时建筑物进行清理,对河道损坏、扰动部位进行恢复,及时恢复河道岸线,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河道管理部门、防汛部门、乌东德电站联系,实时了解雨水情、汛情和调度运行有关情况,坚决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积极配合防洪管理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三)元谋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云南省便民交通码头工程楚雄州元谋县建设工程项目龙街码头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你单位在施工建设管理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楚雄州水务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