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9月4日向楚雄州水务局提出关于对楚雄州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9月4日已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楚雄州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楚雄州水务局决定准予楚雄州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柏家河水库位于双柏县安龙堡乡柏家河村委会上岔箐村,属红河流域绿汁江水系河口河支流,坝址地理坐标为东经101°52′44″,北纬24°28′00″。水库本区流域面积22.1km²,水库引水区控制径流面积7.94km²,其中:上朱扎河引水区径流面积3.05km²,取水坝坝址地理坐标东经101°52′44″,北纬24°27′40″;新村河引水区径流面积4.89km²,取水坝坝址地理坐标东经101°52′33″,北纬24°27′20″。水库大坝坝型为粘土心墙风化料坝,水库总库容330.80万m³,工程等别为Ⅳ等,主要建筑物为4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工程任务以防洪、农村生活供水及农田灌溉供水为主,输水工程由1条主管,5个预留分水口组成,输水主管从柏家河水库导流输水隧洞出口闸阀房接管至初都村附近,沿河布置,管首设计流量0.2559m³/s,总长6.687km。
二、评价对象、范围和防洪标准
基本同意报告中确定的该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对象、范围和防洪标准。评价对象分为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和输水工程;枢纽工程评价范围为坝址上下游1090m、60m,共1150m,水库大坝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为300年一遇;引水工程评价范围为取水坝上下游各40m,输水工程评价范围为穿河管道所在断面上下游各30m,取水坝和河管道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枯期洪水标准为5年一遇。
三、同意《评价报告》的主要评价结论
(一)该工程建设满足《楚雄州“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云南省水利发展规划(2016—2020年)》《楚雄州“十三五”水务发展规划》《双柏县“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双柏县水资源综合用规划》等规划,工程规模合理。
(二)水库工程各建筑物及所在河段河道确定的洪水标准符合现行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的评价。
(三)水库的建设对下游河道的行洪安全是有利影响,引水工程取水坝及输水工程各穿河断面为埋管不影响河道行洪。
(四)冲刷计算采用的方法、计算成果合理,水库建成后对下游河道的河势稳定有利;引水工程取水坝、输水工程穿河管道建设对项目所在河段的河势稳定影响较小。
(五)项目建设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无影响。
(六)施工过程中不会占用防汛道路,汛期的防汛抢险车辆、物资及人员的正常通行,不会对防汛抢险产生影响。
(七)该工程的建设不会对第三法人合法水事权益造成影响。
(八)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工程建设的防治措施在工程设计中已经考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由于无新增防洪影响对象,故无其他防治补救措施工程量及投资。
四、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需加强施工管理,工程合理安排在枯期施工,施工中产生的废水、污水等需经过相应措施处理,水质达标后再排放;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削减和控制;施工的渣料开挖及废料堆放应严格按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避免占用河道影响行洪;施工中因土石方开挖造成的地表破坏,应采取工程防护措施和植物措施进行治理,尽可能减免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围堰、废弃物、临时建筑物等临时工程及废弃物,及时恢复河道岸线,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二)建设单位需编制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遇超标洪水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加强与当地河道管理部门、防汛部门联系、实时了解雨水情、汛情和调度运行有关情况,坚决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积极配合防洪管理部门做好防汛抢险工作,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三)强化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建立预警机制避免突发泄水对下游造成事故,在水库下游设置围栏、安装禁止下河标语等;在管道沿途设置标示牌,防止后期管道埋置处新建工程或当地居民误挖对管道造成损坏。
(四)要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楚雄州双柏县柏家河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你单位在施工建设管理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楚雄州水务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