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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5-0321001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1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印发楚雄州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责任清单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印发楚雄州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站)、直属各单位:

《楚雄州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责任清单》已经州水务局2025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楚雄州水务局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责任清单

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总结分析各级各部门历次督查、稽察、监督检查及审计整改等发现的项目法人在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解决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以压实项目法人质量责任为根本,以提高项目法人履职能力为核心,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更好发挥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核心关键作用,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聚焦项目法人“管什么、怎么管”,制定了项目法人在质量管理方面的12条责任清单。

第一条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成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质量管理机构职责、岗位责任、质量目标管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办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管理、质量检查、质量检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督检查、技术标准执行检查、质量评定验收管理、质量问题处理、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质量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文件要以正式文件印发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县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条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经授权的工程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备案手续。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在变更后14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为层层压实质量责任,各参建单位内部应逐级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质量责任。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名称和历任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三条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授权书等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办理质量监督备案等相关手续。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体工程开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报送质量监督备案、项目划分方案等资料;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开工备案相关资料,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人员;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报送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案进行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缺陷的按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第五条编制技术标准清单,明确工程建设质量标准。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其他参建单位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堤防与河道整治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安全工程、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等专业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应在施工合同、供货合同中明确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质量标准。

第六条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勘察设计交底。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可采用委托审查或自行审查的方式开展,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印发交底会议纪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

第七条加强设计变更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楚雄州水务局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楚水通〔2020〕1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一般设计变更及重大设计变更程序,一般设计变更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严格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基本程序,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实施。

第八条严格合同履约管理。项目法人对合同管理负首要责任,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文件时,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应包括工程质量条款,约定合同双方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合同违约责任。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参建单位主要人员管理台账(包含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任命文件、人员变更情况、出勤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对主要人员变更要进行审批。项目法人要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定期对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履约考核,建立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合同工程开工1个季度内,项目法人应将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严禁降低工程质量行为。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合理划分标段,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审批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质量检测是事前发现问题的有效手段,要紧盯质量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发现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和施工单位自检不能选择同一质量检测机构。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严格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驻场履职情况,一般不得更换。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严禁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通知》(云水建管〔2023〕30号)要求,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第十条严格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法人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特别要在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原材料、重要中间产品进场前履行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评定验收等情况,加强对高空作业、特种机械、爆破施工、用火用电、道路交通、安全度汛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所有检查要留存文字、影像等资料,确保工程质量可追溯。项目法人的检查材料应包括:检查通报、通知及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整改时限等。项目法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历次检查、稽察、督查、审计等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强化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并督促指导其他参建单位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严格验收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验收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强化质量过程控制,紧盯工序验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验收标准履行验收程序,严禁上一单元工程(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就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要将单元工程(工序)验收管理作为质量过程控制的重要措施,定期检查施工检验记录、监理检验记录,确保单元工程(工序)验收资料真实准确。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等法人验收,加强质量评定资料的核查和认定,做到工程实体进度和质量评定验收资料同步完成。

楚雄州水务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