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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5-0704001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楚雄州水务局(监督科

州级

2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楚雄州水务局(工程建设科)

州级

3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运行及验收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在建项目定期检查和汛前检查制度;对造成水土流失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楚雄州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州级

4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情况、小水电站的行政检查

州级发证的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第五条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州(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水电站的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监测信息采集、上传情况,每年适时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电〔2021〕382号)“二(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 )“七(十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

楚雄州水务局(水资源科牵头、农水配合

州级

含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检查

5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州级许可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第六、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楚雄州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科

6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州级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

楚雄州水务局(规划计划科)

州级

7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已建中型

水库(除坝高70米以上中型水库)和小水电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水电站安全监管专题会议纪要》(云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23期)明确“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由水利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楚雄州水务

(水旱灾害防御科牵头,各科室配合)

含小水电站安全生产检查

8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坝顶兼做公路,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行政检查

工程管理

单位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第三十二条确需利用水利工程兼做公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造码头的,建设单位应当经过技术论证,按照有关程序备案。

楚雄州水务局(运行管理科牵头,各科室配合)

州级

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 “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 “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