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审计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审计局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开展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局的权责清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和执法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投诉举报方式。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进点审计时,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示,明确审计事项、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组成员、审计纪律和要求及举报电话;
(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事后公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结果。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公告等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行政处罚。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等。
第七条 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保密审查制度,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不予公示。
第八条 公示载体包括:
(一)审计局门户网站。专设审计监督公示栏目,公示审计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相关内容;
(二)新兴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州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州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审计监督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示的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确保及时更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楚雄州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