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583L-/2021-1101004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审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4日 文  号:
标 题:
2021年行政强制依据条件办理结果等信息
成文日期:

2021年行政强制依据条件办理结果等信息

楚雄州审计局2021年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

责任单位

项目名称

审计依据

审计程序

审计结果

是否公告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1.发现和受理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2.制止阶段: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采取相应强制措施。3.决定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性措施。4.事后处理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

2021年楚雄州审计局无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