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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583L-/2024-0429002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发布机构:楚雄州审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9日 文  号:
标 题:
十二、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出现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等行为怎么办?
成文日期:

十二、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出现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等行为怎么办?

答: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