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要求和省、州的工作安排,为确保我州交通运输行业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基本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附件1)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审查对象的,由相关出台政策措施文件的科室负责审查,经科室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附件2),报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审核的,要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实施。如出台后将面临投诉举报甚至行政诉讼的风险。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材料和审查表连同发文审批签一并存档,以便备查。
三、畅通反映受理渠道
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纳入“12328”交通运输监督服务电话受理的内容,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单位要畅通受理渠道,及时转办处理,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和诉求,依法合理调整政策措施,确保公平竞争。
附件: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司法部文件(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2.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知应会重点内容
楚雄州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