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交航务便〔2023〕32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楚雄州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水路客运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安全、优质、快捷的农村水路客运环境,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塑造我州农村水路客运良好形象,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我州农村水路运输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考核制度是结合全州实际情况对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客运船舶、码头(渡口)五个方面进行考核,并对农村水路客运服务质量和保障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条 楚雄州境内经批准经营的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均须参加考核。
第四条 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考核实行县市具体考核,州级统一评定的考核方式,具体由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对行政区域内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州交通运输局统一评定。
第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内容(20分)
(一)国家、省、州对农村水路运输服务、保障部署安排工作落实情况。(4分)
(二)水路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依法打击超载、非法载客、企业及船舶违规超经营范围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工作开展情况。(4分)
(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接水运企业加强监测分析,优化运力配置,提高运输保障能力,加强对重点时段、热点线路运力保障及农村客运运力组织,有效满足群众出行需求,避免旅客滞留。(4分)
(四)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报预警及交通管控、班次延误信息。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水路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4分)
(五)要增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心,做好节日期间水路运输信息报送工作。(4分)
第六条 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考核内容。(16分)
(一)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3分)
(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按核定的航线、航次、码头(渡口、停靠点)航行。(3分)
(三)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应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4分)
(四)在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船舶客舱明显位置公布船名、经营者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3分)
(五)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船舶运输条件,确保安全生产。(3分)
第七条 农村水路客运从业人员考核内容。(34分)
(一)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及业务学习,建立安全航行意识,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能力。(3分)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的气象、水况等必要的信息,熟悉其营运航线的水域情况。(3分)
(三)遵章守法、安全驾驶,不发生超速、超载、酒驾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3分)
(四)营运时应携带有效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3分)
(五)开航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进行自查,发船前应做好船舶安全检查。(3分)
(六)做到准点发船,按规定航线和安全速度航行,途中按规定的码头(渡口、停靠点)停靠。(3分)
(七)驾驶船舶时严禁接打手机、查看手机信息、玩手机游戏以及吸烟、饮食、闲谈等与驾驶无关的行为。(3分)
(八)驾驶船舶时应做到操作平稳,船舶未停稳不准上下旅客,乘客未穿好救生衣不开航,避免发生事故。(3分)
(九)航行过程中发生危及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违法行为。(3分)
(十)水路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规范。(7分)
1.精神饱满,仪容整洁,举止大方,表情自然,不在乘客面前出现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1分)
2.尊重乘客,态度和蔼,照顾好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1分)
3.服务用语应使用普通话,语言简练、通俗易懂,口齿清楚;统一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对旅客称呼得体,统一称呼时为“各位旅客”,个别称呼时为“同志”“小朋友”“先生”“女士”等。(1分)
4.给乘客造成损失,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1分)
5.晚点要及时通告,晚点时间过长时,向乘客道歉,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1分)
6.发船前做好安全宣传工作,提示乘客穿戴好救生衣。(1分)
7.对乘客遗留在船上的物品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1分)
第八条 农村水路客运船舶考核内容。(21分)
(一)客运船舶应当符合航线安全航行要求,并随船携带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3分)
(二)船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3分)
(三)船舶应按时进行维护和检测保证船舶技术等级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3分)。
(四)船名位置正确醒目,安装牢靠,字迹清晰;船身外表整洁,船舱内清洁,不得堆放与航行无关的物品,船顶完好不漏水;在船舱内明显位置张贴乘船须知、禁止吸烟及举报投诉电话等提示内容。(3分)
(五)悬挂国旗必须按照船舶升挂国旗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悬挂,悬挂位置不影响航行安全。(3分)
(六)按规定配置救生衣、灭火器等安全器材,安全器材应齐全、有效。(3分)
(七)船舱内座凳、靠背、扶手、护栏、拉手等装置安装牢固,无凸出尖锐部分。(3分)
第九条 码头(渡口、停靠点)考核内容。(9分)
(一)码头(渡口、停靠点)要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管理,按要求设置和完善安全服务设施。(3分)
(二)码头(渡口、停靠点)要在候船厅、售票窗口等醒目位置开辟安全告知专栏,并公布安全监督举报内容和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群众的监督。(3分)
(三)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安检制度,对旅客携带的各种物品进行检测,要设置专门的危险品检查岗,配备专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查堵。(3分)
第十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考核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考核要求及《楚雄州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考核制度》,结合各县市实际细化考核流程及方法,对行政区域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管理者进行科学考核,确保考核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楚雄州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客运船舶、码头(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落实水上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运输安全稳定,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重点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依法打击超载、非法载客、企业及船舶违规超经营范围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考核与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挂钩,州局会根据各县市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考核结果对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标准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及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严格按照州考核要求时限准时报送,不按要求报送考核资料的州局将酌情扣分。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不按国家、省及《楚雄州农村水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升考核制度》要求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