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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208966-/2023-1020007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发布机构:楚雄州交通运输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文  号:
标 题: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进行哪些标识?
成文日期: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进行哪些标识?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第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