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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772884674-/2020-0106007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6日 文  号:楚政服发〔2019〕10号
标 题: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投资审批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投资审批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楚雄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州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楚雄州投资审批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跟踪考核和评价监督管理,规范进驻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切实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州政务服务局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楚雄州投资审批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楚雄州投资审批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楚雄州投资审批网上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跟踪考核和评价监督管理,规范进驻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切实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省中介超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楚雄州中介超市运行管理实行公告审核发布、公开选取、洽谈和签约、履行合同全过程跟踪服务。

第二章 公告审核发布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方法由采购单位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适用范围内,从随机抽取、网上竞价+随机抽取、自主选择、团队比选、网上竞价+自主选择五种方法中自行确定一种选取方式进行公平选取。

第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认真填写采购公告内容,重点明确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时限、标准和深度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市场行情和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中介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并对公告内容负责。

第五条 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履行服务职能,协助采购单位填写采购公告,对公告中出现的不合理、差别化或歧视性的报名限制条件进行审核把关,清楚、全面体现采购单位的服务需求,并确保公告的公平性。

第六条 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公告时间2个工作日的规定(自主选择法除外),收到经采购单位盖章认可的《中介超市采购服务申请表》后,按照要求规范发布采购公告。

第三章 公开选取

第七条 中介超市管理部门组织规范选取,在项目公开选取前5分钟将项目公告发布情况、中介机构报名情况、选取注意事项等向采购单位做介绍说明,在公开选取过程中进行实时讲解,辅助采购单位进行摇号选取,解答选取过程中采购单位提出的疑问,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对选取全过程进行同步音视频录音录像。

第八条 项目选取完成后,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向采购单位发放《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确认书》,并一次性告知采购单位选取后洽谈及签约相关注意事项。

第四章 洽谈和签约

第九条 中选中介机构按照采购公告全部内容要求,与采购单位在中选后3个工作日内开展洽谈、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中介超市管理部门按上述规定时间,组织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洽谈室进行洽谈,中介机构参加洽谈人员现场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中介机构服务方案》,并填写《楚雄州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项目洽谈资料审核表》,服务团队实行实名制,所有人员必须是中选中介机构在职、在册、在保人员,不得转让、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采购单位要对中选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结果签字确认。业务洽谈结束后,由采购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业务洽谈信息。

第十条 中介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洽谈、洽谈时提供资料不符合公告要求或团队人员信息不真实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未成功签约的项目,采购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上传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同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候选机构顺位中选,无法顺延中选的,另行组织公开选取。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符合公告要求的,采购单位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中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选中介机构签约后,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认真核查合同中服务内容、中选金额,以及团队人员等条款与采购公告和业务洽谈的一致性,备案后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合同签订交由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备案后,由采购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合同签订信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服务时限,完善合同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对业务洽谈全过程进行同步音视频录音录像,洽谈过程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服务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在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前,需对中介机构进场开展服务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开展服务工作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一致的,采购单位应拒绝其开展服务,并及时向同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履约过程中,采购单位要对服务团队工作人员身份适时跟踪、检查复核,确因工作调整变动、身体原因等不能继续提供服务,需要变更少数团队工作人员的,由中介机构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附变更前后人员基本信息),经采购单位盖章同意后登录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变更,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未按照采购公告和合同要求开展服务的,按照《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已通过审核团队人员入场的;

(二)履约过程中,未经采购单位和同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更换团队工作人员的;

(三)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差、服务不规范等阻碍项目推进落实的;

(四)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本地化服务的;

(五)转包、分包、买卖项目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六)服务履约超过合同约定时限(除采购单位原因外);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中介超市实行“跟踪回访制度”,中介超市管理部门通过事前(洽谈时)协助采购单位对中介机构拟派团队人员资料进行审核,事中对选取项目采取电话跟踪、适时实地抽查的方式,实行一项目一跟踪一记录,完善《楚雄州中介超市项目跟踪记录表》,事后对采购单位评价服务复审,督促各方切实履行责任,实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确保服务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八条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项目不再开展的,经采购单位同中介机构协商一致后,由采购单位登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服务中断停止并上传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因中介服务内容变更或不可抗力等导致服务需要延期的,经采购单位和中介机构协商一致后由采购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延期,经同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应将中介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主动向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反映,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反映后,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妥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态度进行跟踪管理,并作客观公正评价,杜绝以差评好、好而低评及以不正常的交易调控对中介机构的评价问题的发生。采购单位未及时评价或对中介机构进行恶意、不公正评价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并纳入年度政务服务专项考核评价扣分。

第二十二条 采购单位在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服务结果信息,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将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评价意见上传至附件板块。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发生《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中介超市管理部门按规定记录不良信用或列入黑名单,同时将处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组织报名资格预审的,须在同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指定场所进行,对法人代表、授权人(包括有授权委托书的分支机构人员)携带的个性化需求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报名结束后公开选取前2小时,将审核结果通报同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和未通过预审的报名机构,且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负责解答和处理资格预审过程中发生的投诉质疑,中介超市管理部门指定资格预审场所,并对资格预审全过程进行同步音视频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中介超市管理部门需对中介服务选取、洽谈签约等过程形成的文档及音视频资料进行收集存档。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楚雄州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