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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772884674-/2020-0106008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9日 文  号:楚政服发〔2019〕11号
标 题: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政务服务局,局属各科室、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修订)》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

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新修订的《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楚雄州州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不讲排场、不讲阔气、不铺张浪费。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局所属中心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接待管理和接待范围

第六条 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对口接待的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对局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公务接待活动明确如下接待对象范围:

(一)到我局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工作的省、外州级领导及随行人员。

(二)到我局办理公务、报告工作的县级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及随行人员。

(三)省内外、各州市有关单位部门到我局开展学习交流、业务工作往来的来访人员。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所有干部职工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参与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管理机制。来宾需接待就餐和需住宿的,由局办公室、中心综合科或对口科室

按规定审批后交由接待经办人办理。局领导原则上不参与科室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九条 楚雄城区内部门、单位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章 接待审批程序和接待标准

第十条 严格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制度。来宾符合接待条件需进行接待的,由对口科室通报局办公室、中心综合科,由局办公室、中心综合科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意后,方能安排接待。来访人员确因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具体事由、主要行程安排和人员情况。各科室收到派出单位公函后,根据内容向分管办公室、综合科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指定经办人具体办理接待事宜。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牵头科室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牵头单位、陪同领导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公务接待费用应统一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由经办人持卡进行消费。接待清单需2人以上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

省、州以上领导莅临我局,局主要领导、相关领导陪同;省内州市政务服务部门来访、县市处级分管领导来访,局分管领导陪同,主要领导视工作情况陪同;县市工作部门到局办理公务、业务往来单位来访均由相关科室负责人陪同。同城考察调研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定点宾馆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应当主动结算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凭据按规定报销。

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地厅级以上或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且原则上同性人员2人一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摆放鲜花、香烟、水果等物品。本单位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房。

第十四条 接待就餐标准按照《楚雄州州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执行。即:带队人为厅局级别的,每人每餐接待费不得超过150元;县处级别的,每人每餐接待费不得超过120元;带队人为乡科级别及以下的,每人每餐接待费不得超过100元。

(一)不得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及会务用餐,视人数规模应尽量安排自助餐,不得随意提升接待规格,不得安排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二)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禁止铺张浪费。严格执行《楚雄州关于全面禁止公务活动和工作时间饮酒刹不良饮酒风气的规定(试行)》,公务接待及会务工作用餐一律不提供酒水。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

乘车,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及交通路况合理安排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四章 接待经费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预算总额,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任务结束3日内,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任务清单,并附接待公函、接待发票、菜单、公务卡刷卡小票等票据,交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按程序报请相关负责人审签完成后交办公室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局、中心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市、乡镇、村委会(社区)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当选择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由接待单位接待一餐或由村委会(社区)食堂提供工作餐,按当地标准缴纳伙食费。当地无标准的,按照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缴纳市内交通费和到基层缴纳伙食费的通知》执行,即:每人每天缴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餐、晚餐各40元。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局、中心要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党总支办公室负责对局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等。监督检查中若发现存在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综合科按季度向党总支办公室报告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工作纳入执行纪律规定的重要内容,对不执行接待管理规定、未报批先接待、超标准接待、超范围接待的接待行为,除不予报销接待费用外,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7月印发的《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局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楚政服发〔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