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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772884674-/2024-1120001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0日 文  号:楚政办通〔2021〕3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打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

(以下简称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一、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决定》的宣传,重点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行政审批部门、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对《决定》的学习,并在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要认真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云南省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云南省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文件,于9月15日前调整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中各级各部门录入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确保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准确度达100%,事项调整情况将适时抽查检查,并纳入2021年度“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通报和年终考核。

三、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按照《决定》要求,对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实施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完善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规则、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打造公平开放、公正透明、竞争有序、执业规范、便民利企、降本提速、廉洁高效的投资项目审批中介

服务网络平台。

四、高质量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决定》和《通知》要求,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谁审批、谁整治、谁负责”的原则和职能职责,高度重视此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于9月底前克期开展自检自查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整治,从严查处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或为特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设定隐性壁垒、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违规行为,坚决清理“红顶中介”,健全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决定》要求落到实处。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填报《州、县、市、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州、县、市、区技术性服务情况统计表》、

《州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州直部门技术性服务情况统计表》和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报告(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于9月25日前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州政务服务局(含电子版),9月10日前报1 名联络员( 联系人及电话: 段春、杨皓翔, 6163988 ,zjcs6009@126.com)。

附件:1. 州、县、市、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

2. 州、县、市、区技术性服务情况统计表

3. 州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统计表

4. 州直部门技术性服务情况统计表

2021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政发〔2021〕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_QQ浏览器转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