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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T75121F-/2024-0226001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楚雄州政府研究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6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成文日期:

楚雄州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室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楚雄州人民政府研究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

第一章主动公开制度

第五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科室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科室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并重点公开

以下内容:

1.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科室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楚雄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cxz.gov.cn为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科室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科室提出申请,科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一条 我室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申请人相关的,应该给予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 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我室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我室相关科室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我室科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我室相关科室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科室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科室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科室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部门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我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我室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我室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科室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我室有关科室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科室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科室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科室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科室不得通过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第三章发布协调制度

第十九条我室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我办相关科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我办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室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多科室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科室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科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科室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署名的科室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科室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我室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科室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受理申请的科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科室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科室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科室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书面回复同意的,我室对拟发布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我室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我办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二十七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科室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科室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科室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不同科室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科室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科室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我室相关科室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级领导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科室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人员应当发现有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保密审查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保密审查是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科室对本办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进行登记,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三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十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实行科室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业务工作科室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我室应当建立符合本室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我室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相关科室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我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五章公开时限制度

第三十九条属于我室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申请公开的时限:

1.我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一条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监督措施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考核评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考核工作由我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会同单位纪检监察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我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十五条考核对象主要是负责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四十六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本单位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及时准确,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公开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科室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

第四十八条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四十九条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的科室,由单位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科室,将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章年度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报告公布时限我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室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同时上报楚雄州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报告的内容

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本级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依据相关规定减免费用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科室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本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本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我室相关科室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各科室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以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我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我办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办党组按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科室。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楚雄州人民政府研究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2024年2月26日起试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