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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T75121F-/2024-1114001 公开目录: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楚雄州政府研究室
主题词:以案释法 典型案例 宣传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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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宣传
成文日期: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宣传

案例一:私拉电线致路人触电身亡3人获刑

为方便管理核桃园,3名村民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铤而走险私拉电线,致无辜路人触电身亡,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刘甲、刘乙与刘丙3人为方便管理核桃园,共同商议后合伙购买裸导线,并用裸导线把照明用电从刘乙户电表外接到核桃园的田房,在途经村民彭某家的核桃林时,3人把供电裸导线固定在一棵松树上。此后,因该松树枯死、倒塌致部分裸导线悬空距离地面约70厘米,刘甲、刘乙、刘丙未及时对该情况进行处理。2023年8月7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带着儿子捡菌子行经此处时,李某不慎滑倒且手触碰到脱落的裸导线致触电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甲、刘乙与刘丙使用无绝缘层的裸导线作为照明用电到核桃园的田房,在用电期间导线垂落后未及时处理,导致李某触电死亡,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判决刘甲、刘乙与刘丙3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释法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结果。

法官提醒,私拉电线看似是件小事,却有可能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注意用电安全,严禁私拉电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二:“老头乐”载人 一老人因交通肇事获刑

近几年,“老头乐”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能耗低及商家鼓吹“不用上牌,无须驾驶证”等特点,备受老年人青睐,成为买菜、接娃、代步的首选工具。但大部分老年人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加之年纪大、反应迟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某日,73岁的徐大爷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着张某、李某上街赶集,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经交警认定,徐大爷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在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姚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大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大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先行垫付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处被告人徐大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民事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根据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徐大爷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张某的经济损失判决由该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过错比例判决由徐大爷承担51万余元。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近年来,涉及“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交通事故频发。这类车体积小、重心高、稳定性差,加上老年人反应迟缓,上路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老年人在购买代步车时,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驶要遵守交通规则。

案例三:“禁区”不是景区 严禁擅闯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最高罚款5000元

最近,哀牢山火了。颜料师独自进山收集材料、女主播独闯禁区露营两天一夜等视频将哀牢山推上热搜。这片被称为“死亡森林”的群山以其独有的神秘气质进入大众视野,吸引一大批好奇心爆棚的游客前往。原本人烟稀少的“禁区”变成了人满为患的景区。国庆假期,哀牢山游客同比增长15%,绕山而上的路被堵得水泄不通。

对此,云南多地紧急发布安全提示,提醒大家不要前往哀牢山尚未开放区域,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开展徒步、穿越、露营等活动,但依旧有人不听劝阻,涉足未开发的险路。

调查感受哀牢山一定选开放区域

哀牢山其实不是一座山,而是一片横亘在云贵高原与横断山脉分界线上,跨越楚雄、玉溪、普洱3州市6县区,绵延数百公里的群山,彝语的意思是“虎豹出没的地方”。这里山高林密,当地群众称之为“死亡森林”,网友称其为现实版“云南虫谷”。

哀牢山大部分区域都属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各地分别设有相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明确的区分管理。

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镇沅管护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进入不同区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要提前审批报备。其中,核心区和缓冲区一般不对外开放,禁止游客擅自进入。而实验区在一定条件下可供人员进入开展相关活动。

“目前,哀牢山部分区域已被开发成景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与服务,可合理适度游玩。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不能进去的。”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平管护局工作人员介绍。

根据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消息,哀牢山新平区域根据不同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两类,目前开放的区域包括茶马古道、南恩瀑布、石门峡和金山原始森林公园等,这些景区位于县级保护区实验区,属人员可进入区域。

管护人员表示,这些景区沿323国道分布,游客进出较为安全,大家想一睹哀牢山的雄险奇秀,在这一区域就能尽兴,对于自身的安全也有保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就不能随便进入了。

当然,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进行登记备案,获准后才能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相关活动。

记者联系了一名在某平台有59万粉丝的旅游向导,他说,今年国庆假期,咨询哀牢山旅游的游客多了不少,其中不乏一些想进入禁区的人,他都拒绝了。

释法擅闯保护区造成破坏严重的或承担刑事责任

擅闯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会遇到什么危险?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北京中闻(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姚羲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哀牢山可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跨越的3个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无论是哪个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保护级别从重到轻都会被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姚羲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政府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部门予以妥善安置。

姚羲介绍,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调研等活动,应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那名进入哀牢山收集材料博主的行为,律师介绍,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该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该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