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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06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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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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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06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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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拟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1)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医疗机构拟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且已通过预评价审核的竣工验收;
2)楚雄州辖区内医疗机构拟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且已通过预评价审核的竣工验收。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已经取得楚雄州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未取得楚雄州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二、办理依据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医疗机构拟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且已通过预评价审核的竣工验收;楚雄州辖区内医疗机构拟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且已通过预评价审核的竣工验收。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经取得楚雄州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3.有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5.有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2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
原件 |
纸质 |
1 |
|
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4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5 |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6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 |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约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办理,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取得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XX医院XX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XX医院XX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意见》。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流程图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