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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15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业务手册
|
成文日期: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业务手册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供水范围超出所在县(市)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选址符合要求;
3)有适应生产的场所、设备及人员,并有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场所、设备及人员不符合要求。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受理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供水范围超出所在县(市)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并主管楚雄州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4)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5)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6)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a)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b)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8)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9)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10)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卫生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表1 卫生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2 |
申请人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4 |
厂区位置示意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5 |
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6 |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包括管材、管件、滤料等的卫生许可批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7 |
消毒剂、水处理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批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8 |
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有效消毒剂、水处理剂和水质(包括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检验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9 |
供水工艺流程、净水消毒工艺流程及简述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0 |
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1 |
卫生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2 |
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及自检情况等)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3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合格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4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
《卫生许可证》(证件样本见附件1),证件有效期四年。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收费
无
无
无
无
无
(1)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供水范围超出所在县(市)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
申请条件:详见第四项。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者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立即形成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 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4.决定
(1)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检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审查量化表(见表2),对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表2 窗口经办人员审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生产场所 |
审查是否具有本州营业执照的生产场所 |
书面检查企业营业执照 |
考核现场与营业执照一致 |
2 |
考核项目 |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
书面检查申办材料及监督审查意见 |
根据材料清单逐一检查材料完整、齐全,与新办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要求一致 |
3 |
考核时限 |
审查各环节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查看各份文书时间 |
现场考核时间、整改时间、不符合项整改确认时间、监督审查意见上报时间符合规定 |
4 |
监督检查意见 |
现场考核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检查意见填写是否完整、明确,卫生监督员的签名是否齐全 |
书面检查 |
监督检查表格式规范、结论明确,相关记录有卫生监督员签名 |
5 |
审查资料 |
所有审查资料是否齐全 |
书面检查卫生监督员出具的监督意见 |
审查资料完整齐全 |
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是否在申请单位具有本州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核;
b)考核项目是否与新办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要求一致;
c)考核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考核结果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明确,是否有卫生监督员的签名;
d)申请单位若监督检查发现有需要整改的地方,是否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是否已经卫生监督员签名确认;
e)监督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监督检查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监督检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州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科室,对材料进行补正,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稽查科审查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稽查科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稽查科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出具“楚雄州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表”,报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所分管领导审核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审查后,由所分管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如下:
a)对稽查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稽查科意见的,应与稽查科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稽查科意见的,退回稽查科。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在收到监督检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制作《卫生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将申请材料及法律文书装订存档。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受理决定书;现场检查表;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公开网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公开信息应包括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卫生许可证号、单位名称、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回复及现场咨询答复。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咨询
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无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1.窗口进程查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具体电话号码为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进行在线办理、网上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等。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各县(市)审查情况进行监督。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州卫计委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范围超出所在县(市)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
3.检查承担机构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4.检查人员条件
(1)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2)了解一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
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情况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楚雄州辖区内的供水单位。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由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负责
对监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并按计划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风险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要立即提出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检查承担机构
各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由州所发证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人员条件
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检查量化表
实地检查量化表见表3、表4。
表3 城市集中式供水或农村学校供水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法人:性别:电话:身份证号:
联系人及电话:组织机构代码:
供水范围:供水量:(立方米/日),供水人口:(万人)
生产经营状况:1.正常□ 2.歇业□;
职工总数:从业人员数: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检查范围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是 |
否 |
未发现违规 |
备 注 |
||
一、卫生许可 |
1.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证号标备注内) |
||||
二、组织管理 |
2.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
3.是否建立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
|||||
4.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
5.是否有水质检验人员 |
|||||
6.是否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 |
|||||
7.是否建立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
|||||
8.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
9.是否建立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
|||||
10.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
三、工作档案 |
11.是否有相关的卫生管理法规、标准、规范 |
||||
12.是否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 |
|||||
13.是否定期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
14.是否有相关的卫生管理法规、标准、规范 |
|||||
15.是否有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
16.是否定期向卫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
|||||
四、基本设施 |
17.是否具有水质净化设施 |
||||
18.是否具有水质消毒设施或措施 |
|||||
19.是否具有水质检验室 |
|||||
20.水质净化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
|||||
21.水消毒设施或措施是否运转正常 |
|||||
22.水质检测是否实施正确(项目、频率符合要求) |
|||||
五、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培训情况 |
23.供、管水人数: 持有效健康证明人数: |
||||
24.供、管水人数: 持有效培训证明人数: |
|||||
六、用于饮用水的产品索证情况 |
25.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检查件,持有效批件件 |
||||
26.消毒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检查件,持有效批件件 |
|||||
七、现场快检 |
27.水质消毒剂余量: (正常值: ) |
||||
28.其它指标检测 |
|||||
八、卫生监督协管检查情况 |
29.是否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监管 |
||||
30.监督次数: 次/月; 次/季; 次/年 |
|||||
九、监督处理情况 |
31.是否下达监督意见书 |
||||
32.是否实施行政处罚:警告;罚款 |
|||||
33.其它: |
被查单位陪同人(签名)/职务:年 月 日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表4 二次供水单位或农村供水监督检查表
设施管理单位:地址:
法人或负责人:性别:电话:身份证号:
联系人及电话:组织机构代码:供水范围:供水量:(立方米/日),供水人口:(万人)
生产经营状况:1.正常□2.歇业□;
职工总数:从业人员数:持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检查范围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
是 |
否 |
未发现违规 |
备 注 |
||
一、卫生许可 |
1.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证号标备注内) |
||||
二、组织管理 |
2.设施管理主体单位是否明确 |
||||
3.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
4.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
5.是否建立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
|||||
6.是否建立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制度 |
|||||
7.是否建立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
|||||
三、工作档案 |
8.是否有相关的卫生管理法规、标准、规范 |
||||
9.是否有日常水质监测记录或报告 |
|||||
10.是否定期向卫生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
11.是否有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
12.是否定期向卫生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
|||||
13.是否有蓄水池或水箱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
|||||
四、供水设施 |
14.是否饮用水箱专用 |
||||
15.蓄水池或水箱容积是否符合要求 |
|||||
16.饮用水箱入口是否有上锁装置 |
|||||
17.下水管与溢水、泄水管是否相连 |
|||||
18.设施与市政供水管道是否直接连通 |
|||||
19.蓄水池周围10米内是否有污染源 |
|||||
五、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
20.管水人数: 持有效健康证明人数: |
||||
六、用于饮用水的产品索证情况 |
21.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检查件,持有效批件件 |
||||
22.消毒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检查件,持有效批件件 |
|||||
七、现场快检 |
23.水质消毒剂余量: (正常值: ) |
||||
24.其它指标检测: |
|||||
八、卫生监督协管检查情况 |
25.是否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监管 |
||||
26.监督次数: 次/月; 次/季; 次/年 |
|||||
九、监督处理情况 |
28.是否下达监督意见书 |
||||
29.是否实施行政处罚:警告;罚款 |
|||||
30.其它: |
被查单位陪同人(签名)/职务:年 月 日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
执法证号:、
6.检查时间
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或随机检查等。
7.检查计划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年根据分类管理情况制定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频次等。实地检查开展之前,检查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8.检查通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科室可提前通知被检查供水单位,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除外。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制定计划每年对供水单位进行采样监测。
无
暂无
1.投诉举报依据
同实地检查依据。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楚雄州内各供水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医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处理。
6.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楚雄州卫计委;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7.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8.处理跟踪程序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投诉、咨询受理工作。并定期向卫生计生委上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
附件1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样本
附件2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送 达 文 书 名 称 |
《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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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XXX供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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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卫计委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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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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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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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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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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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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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楚雄州卫计委
2017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