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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16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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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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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16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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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在州内进行护士执业注册的许可(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
2)拟在楚雄州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的;
3)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
2)拟执业医疗机构不在楚雄州辖区范围内的;
3)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办理依据
1. 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 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二级,分别为州级、县(市)级。
1.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范围包括:
全州护士首次执业注册许可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州级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的受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2.县(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范围包括:
县(市)辖区内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的受理工作,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的审批工作(护士首次注册许可除外),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首次注册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变更注册准予批准的条件: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四)延续注册准予批准的条件: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注册。
1.予以延续注册的条件:
审核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五)注销注册予以批准的条件: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首次注册 |
变更注册 |
延续注册 |
注销注册 |
1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2 |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3 |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4 |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6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7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8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9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所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10 |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11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12 |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照片 |
纸质 |
1 |
√ |
||||
13 |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三年未注册者需提供指定医院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的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14 |
护士执业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15 |
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相关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16 |
注销注册原因的相应证明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现场申请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指定培训: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需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依据:
《护士条例》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二、资质资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护士执业注册(或变更、延续、注销等)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具体检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四)审批发证
材料符合要求后,现场制发《护士执业证书》。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护士执业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执业地点发生变动的需要进行变更注册;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注册。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办事流程图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