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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36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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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办事指南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楚雄州辖区内由州级发证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经考试通过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
2)拟在楚雄州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的;
3)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
2)拟执业医疗机构不在楚雄州辖区范围内的;
3)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办理依据
1.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对属于州级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的受理、审批及监督管理。
四、审批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经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首次注册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良好的品行;
2.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
(三)变更注册(含执业地点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类别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医师执业注册后,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主要执业机构等注册事项的;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
(四)重新注册的准予批准条件: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下列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注销注册的准予批准条件: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能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首次注册 |
执业地点变更 |
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
执业范围变更 |
执业类别变更 |
重新注册 |
注销注册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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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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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及复印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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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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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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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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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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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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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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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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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 白底免冠彩照 |
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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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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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取得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在高一层次机构接受相应专业的系统培训2年或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进修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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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注销注册原因的相应证明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现场申请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指定培训:
1.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变更执业范围,需要在高一层次机构接受相应专业的系统培训2年或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进修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依据: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十二、资质资格
《医师资格证书》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医师注册。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具体检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四)审批发证
材料符合要求后,现场制发《医师执业证书》。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医师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执业地点发生变动的需要进行变更注册。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