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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37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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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业务手册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楚雄州辖区内由州级发证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经考试通过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
2)拟在楚雄州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的;
3)身体条件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
2)拟执业医疗机构不在楚雄州辖区范围内的;
3)身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1.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 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3.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对属于州级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的受理、审批及监督管理。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经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首次注册
(1)具有良好的品行;
(2)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
2.变更注册(含执业地点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类别变更)
(1)医师执业注册后,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主要执业机构等注册事项的;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
3.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下列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4.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能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本人主动申请的;
(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首次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执业地点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
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
执业范围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执业类别变更(既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
重新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6。
注销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7。
表1 首次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表1、2页。 |
|
2 |
《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4 |
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含聘用诊疗科目(室)名称和聘用时限,填写诊疗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职业分类填写。 |
||
5 |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6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1.体检表需使用《云南省医师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 2.体检需包含胸片报告,其余为常规体检项目。 |
||
7 |
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 白底免冠彩照 |
2张 |
所提供的照片须一致,1张贴申请表 |
|||
8 |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9 |
执业助理医师考取执业医师资格后注册的,须交回《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表2 执业地点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表1、3页。 |
|
2 |
《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各1份 |
|||
4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5 |
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含聘用诊疗科目(室)名称和聘用时限,填写诊疗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职业分类填写。 |
||
6 |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7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1.体检表需使用《云南省医师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 2.体检需包含胸片报告,其余为常规体检项目。 |
||
7 |
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 白底免冠彩照 |
2张 |
所提供的照片须一致,1张贴申请表 |
表3 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表1、3页。 |
|
2 |
《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各1份 |
|||
4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5 |
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含聘用诊疗科目(室)名称和聘用时限,填写诊疗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职业分类填写。 |
||
6 |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7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1.体检表需使用《云南省医师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 2.体检需包含胸片报告,其余为常规体检项目。 |
||
7 |
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 白底免冠彩照 |
2张 |
所提供的照片须一致,1张贴申请表 |
表4 执业范围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表1、3页。 |
|
2 |
《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各1份 |
|||
4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5 |
取得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在高一层次机构接受相应专业的系统培训2年或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进修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一致,收复印件。 或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 |
||
6 |
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含聘用诊疗科目(室)名称和聘用时限,填写诊疗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职业分类填写。 |
||
7 |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8 |
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 白底免冠彩照 |
1张 |
贴申请表 |
表5 执业类别变更(既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表1、3页。 |
|
2 |
新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原《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各1份 |
原(医师执业证书)收回,换发新证。 |
||
4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5 |
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含聘用诊疗科目(室)名称和聘用时限,填写诊疗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职业分类填写。 |
||
6 |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7 |
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 白底免冠彩照 |
2张 |
所提供的照片须一致,1张贴申请表 |
表6 重新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表1、2页。 |
|
2 |
《医师资格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3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4 |
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含聘用诊疗科目(室)名称和聘用时限,填写诊疗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职业分类填写。 |
||
5 |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完整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6 |
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1.体检表需使用《云南省医师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 2.体检需包含胸片报告,其余为常规体检项目。 |
||
7 |
近6个月内二寸(约50mm*35mm) 白底免冠彩照 |
2张 |
所提供的照片须一致,1张贴申请表 |
|||
8 |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表7 注销注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2 |
《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3 |
注销注册原因的相应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其它: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
《医师执业证书》(证件样本见附件1)。
受理时限:当场办结。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无
无
无
指定培训:
1.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 变更执业范围,需要在高一层次机构接受相应专业的系统培训2年或专业进修满2年或系统进修和专业进修合计满2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依据: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医师资格证书》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楚雄州辖区内由州级发证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
申请人条件:
(a)具有良好的品行;
(b)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无
(5)收件凭证
无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具体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4.决定
所提交材料完整齐全,符合要求后,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
材料符合要求后,现场制作《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存档,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提交材料、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无
(二)变更注册(含执业地点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执业范围变更、执业类别变更)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医师执业注册后,需变更执业地点、主要执业机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等注册事项的申请。
申请人条件:
(a)医师执业注册后,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主要执业机构等注册事项的;
(b)具有良好的品行;
(c)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2、3、4、5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无
(5)收件凭证
无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2、3、4、5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具体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4.决定
所提交材料完整齐全,符合要求后,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
材料符合要求后,现场制作《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存档,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提交材料、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无
(三)重新注册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楚雄州辖区内由州级发证的医疗机构申请重新注册的医师。
申请人条件: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下列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c)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d)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6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无
(5)收件凭证
无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具体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4.决定
所提交材料完整齐全,符合要求后,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
材料符合要求后,现场制作《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存档,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提交材料、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无
(四)注销注册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及申请人条件: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a)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b)受刑事处罚的;
(c)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d)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e)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能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f)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g)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h)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i)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j)本人主动申请的;
(k)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7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无
(5)收件凭证
无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7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 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
3.审查
具体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4.决定
所提交材料完整齐全,符合要求后,做出注销注册的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
材料符合要求后,现场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存档,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申请人提交材料、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无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回复及现场咨询答复。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咨询
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无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1.窗口进程查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具体电话号码为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进行在线办理、网上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等。
无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检查医师的执业登记情况。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随机抽查医师的执业登记情况。
国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内建立有医师黑名单,将医师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被列入黑名单的原因等情况面向全国公示。
暂无
1.投诉举报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医师执业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医疗机构、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法执业,其他违反医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医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处理。
6.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楚雄州卫计委,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7.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8.处理跟踪程序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医师执业的投诉、咨询受理工作。并定期向卫生计生委上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
附件1
《医师执业证书》样本
附件2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
医师执业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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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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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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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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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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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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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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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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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楚雄州卫计委
2017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