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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38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文  号:
标 题:
医师资格准入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医师资格准入办事指南

医师资格准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拟在楚雄州辖区内进行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中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在楚雄州范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拟在楚雄州辖区内进行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中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在楚雄州范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

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丰盛路667号楚雄州卫计委1051室。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医师资格准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1

《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原件

纸质

1

2

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1

验原件收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3

毕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验原件收复印件。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试用期考核证明

原件

纸质

1

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港澳台和外籍考生还须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或《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

5

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须提交。

6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原件

纸质

1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须提交。如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

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须提交。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验原件收复印件。报考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别医师资格考试者须提供。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应届毕业生须填写。

军队相关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验原件收复印件。部队现役考生须提供。

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原件

纸质

1

验原件收复印件。部队现役考生须提供。

近期(6个月内)小2寸白底证件照

原件

纸质

1

文件小于40kb,格式jpg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现场申请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医师资格考试费。

收费依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部分)》的通知(国医考发【2016】142号)。

收费标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部分)》的通知(国医考发【2016】142号)。

缴费时间:根据考试缴费时限要求。

缴费方式: 网络缴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

)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受理范围:适用于拟在楚雄州辖区内进行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申请人条件:详见第四项。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申请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报名时间在年度考试工作开始前,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年度考试公告。

2.受理

申请人在医考中心开通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中进行网络报名,应对本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审查

审查工作实行考点、考取二级审核制。考区、考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1)考点主要审核考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考生的身份证明、报考学历、所学专业、学制、学习形式、使用机构及试用岗位、报考类别、注册年限(执助报考执业)等信息,同时核对考生网报信息与所提供材料信息是否一致,若有错误及时在审核系统中进行修改或完善。

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现场审核人员收取考生报名材料,并在资格审核系统中审核通过,同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后,由考生核对所填信息并签字确认,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现场审核人员在考生签字确认后的《报名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签章。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考生应及时告知,并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应材料。

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现场审核人员应在资格审核系统中选填不合格原因,并将不合格原因及时通知考生或考生所在单位。

(2)考点对审核通过的考生材料进行整理并与网上的报名数据核对无误后,上报考区复审。

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考区审核人员在《报名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同时在资格审核系统内填报审核意见。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或需退回考点重审的考生,考区应及时告知考点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应材料或重新审核。

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考区应在资格审核系统中选填不合格原因,并将不合格原因及时通知考点。

4.决定

资格审核通过后,根据考试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考生现场或通过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并按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证件制作与送达

6.归档

资格审核全部结束后,须留存的考生材料在考点保存一年。

当年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考点应将盖有考区、考点签章的考试合格考生《报名表》发给考生或所在单位,按要求保存于考生人事档案。

7.决定公开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丰盛路667号楚雄州卫计委1051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338938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可直接到现场咨询或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五)监督投诉

现场投诉: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楚雄市开发区丰盛路667号楚雄州卫计委1051室)

电话投诉:0878—3389385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附件:

医师资格准入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