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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39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医师资格准入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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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医师资格准入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拟在楚雄州辖区内进行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中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在楚雄州范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拟在楚雄州辖区内进行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四、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中满五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5)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在楚雄州范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申请材料
医师资格准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表1 医师资格准入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份 |
||
2 |
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
||
3 |
毕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
4 |
试用期考核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港澳台和外籍考生还须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或《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 |
||
5 |
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须提交。 |
||
6 |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须提交。如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 |
||
7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须提交。 |
||
8 |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报考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别医师资格考试者须提供。 |
||
9 |
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应届毕业生须填写。 |
||
10 |
军队相关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部队现役考生须提供。 |
||
11 |
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部队现役考生须提供。 |
||
12 |
近期(6个月内)小2寸白底证件照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文件小于40kb,格式jpg |
六、审批证件
无,只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者进行报名、资格初审、考试。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医师资格考试。
收费项目:医师资格考试费。
收费依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部分)》的通知(国医考发【2016】142号)。
收费标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部分)》的通知(国医考发【2016】142号)。
缴费时间:根据考试缴费时限要求。
缴费地点:网络缴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受理范围:适用于拟在楚雄州辖区内进行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申请人条件:详见第四项。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申请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报名时间在年度考试工作开始前,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年度考试公告。
2.受理
申请人在医考中心开通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中进行网络报名,应对本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审查
审查工作实行考点、考取二级审核制。考区、考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1)考点主要审核考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考生的身份证明、报考学历、所学专业、学制、学习形式、使用机构及试用岗位、报考类别、注册年限(执助报考执业)等信息,同时核对考生网报信息与所提供材料信息是否一致,若有错误及时在审核系统中进行修改或完善。
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现场审核人员收取考生报名材料,并在资格审核系统中审核通过,同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后,由考生核对所填信息并签字确认,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现场审核人员在考生签字确认后的《报名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签章。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考生应及时告知,并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应材料。
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现场审核人员应在资格审核系统中选填不合格原因,并将不合格原因及时通知考生或考生所在单位。
(2)考点对审核通过的考生材料进行整理并与网上的报名数据核对无误后,上报考区复审。
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考区审核人员在《报名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同时在资格审核系统内填报审核意见。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或需退回考点重审的考生,考区应及时告知考点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应材料或重新审核。
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考区应在资格审核系统中选填不合格原因,并将不合格原因及时通知考点。
4.决定
资格审核通过后,根据考试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考生现场或通过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并按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证件制作与送达
无
6.归档
资格审核全部结束后,须留存的考生材料在考点保存一年。
当年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考点应将盖有考区、考点签章的考试合格考生《报名表》发给考生或所在单位,按要求保存于考生人事档案。
7.决定公开
无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主要负责医师资格报名、审核、考试等方面的电话回复及现场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两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现场咨询
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丰盛路667号楚雄州卫计委1051室。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3路、9路、5路公交车到州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步行即可。
2.电话咨询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咨询
电话0878—338938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无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进程查询
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丰盛路667号楚雄州卫计委1051室。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3路、9路、5路公交车到州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步行即可。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药政科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具体电话号码为0878—3389385。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无
(二)实地检查
无
(三)抽样检查
无
(四)诚信档案
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违规考生,将依据《卫生部关于修订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明确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分类监管
暂无
(六)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受理医师资格准入业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资格准入中资格初审中弄虚作假、考试中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医师资格准入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医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考试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处理。
6.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楚雄州卫计委,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7.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8.处理跟踪程序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受理医师资格准入的投诉、咨询受理工作。并定期向卫生计生委上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