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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4-0401001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1日 文  号:
标 题: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王某某未履行医师职责案)
成文日期: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王某某未履行医师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9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县人民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医生王某某未按规定对2019年11月3日入院产妇王某某住院病历中11月3日18时07分的入院记录、11月3日18时00分的首次病程及11月3日17:40入院到11月4日08:00期间开具的医嘱审核并签字,未履行医师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王某某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信访举报件,违法行为发生于2019年1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该违法行为从2019年11月3日发生至2023年6月19日被发现,已超过两年的期限,但王某某未履行医师职责是对患者极端不负责任,产妇入院生产随时面临生产风险,作为值班医师应在岗随时观察产妇情况并根据病情及时救治,但王某某值班期间未对见习医师开具的医嘱进行审核,也未对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审核签字,对产妇及胎儿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隐患,本案违法行为还未超过5年期限,依法应当进行处罚。本案警示、警醒每个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应依法执业,患者生命无小事,每个到院治疗的患者应得到精心的照料和诊治,医师应切实负起工作职责,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