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8月3日,某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此期间医院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同时发现医院未按规定组织51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期间51人仍在医院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该院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该院《放射诊疗许可证》予以注销,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同时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未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两个违法行为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许可证》进行校验,卫生行政部门就无法对该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有的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包括放射设备防护性能及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是否安全、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是否进行有效防护等,因此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性是合法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前提。同时,放射性因素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接触X射线、γ射线等射线可能会对机体,特别是某些敏感器官产生潜在的危害,用人单位组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一方面有助于用人单位了解掌握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全面加强放射工作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意识,强化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另一方面能够为放射工作人员筑起职业健康保护屏障,更好的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减少用人单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