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7月14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县大药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活洛油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平台未查询到备案信息,现场检查未能提供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检测报告。8月1日,某县卫生健康局向活洛油责任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发出协查函,8月15日收到复函称“水之善®活洛油”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某药店销售的“水之善®活洛油”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行为,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形,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给予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毒产品不是药品,部分商家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暗示宣传疗效等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侵犯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本案通过现场检查、平台查询、发函协查等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严谨细致。综合考虑药店购进数量少、还未销售出去等违法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低等因素进行处罚,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跨省协同异地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查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召回并销毁了不合格的消毒产品,避免更多的非法产品流入市场,持续整顿和规范了消毒产品市场秩序,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