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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4-0401004 公开目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1日 文  号:
标 题: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某市清洁中心出厂配送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拒不改正案)
成文日期: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某市清洁中心出厂配送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3日,某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接到某州餐饮具行业协会提供的线索,反映“某市清洁中心”对外配送未经检验合格的集中消毒餐具,执法人员查实后,给予某市清洁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完成整改前不得对外配送消毒餐具。4月6日再次接到举报,执法人员检查后发现某市清洁中心在第一次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仍对外配送未经检验合格消毒餐具。某市清洁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某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作出了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新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因对外配送未经检验合格的集中消毒餐具,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再次被处罚的案例,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同时,本案来源于某州餐饮具协会发现的行业内不规范行为,体现了某州餐饮具协会的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作用,达到了“行业自律+卫生监督+社会监督”卫生监督新型模式。未给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州、市卫生监督综合监督执法局联动指导该清洁中心进行生产车间整改及化验室建设,验收通过后同意该中心恢复对外配送消毒餐具,减少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损失,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做到监督执法与服务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