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14_/2018-1101001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文  号:
标 题:
全面两孩政策常用知识
成文日期:

全面两孩政策常用知识

一、关于生育假

(一)基本的生育假: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延长的生育假: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

(三)配偶护理假: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说明:

1.上述假期中,第(一)项是国家规定的休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第(二)、(三)项是云南省规定的休假,只在云南省内适用;

2.上述休假假期均为日历天数,休假中遇双休及其它法定假日或学校寒暑假等假期的,假期不顺延。

3.上述休假期为法定休假,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4.在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公布实施)前已按原规定完成休假的,不再补给假期;在2016年3月31日前已按原规定开始休假,但还未完成休假的,可按新规定补足休假;女方未休完生育假的,男方可补休护理假。

二、关于婚假

按照《云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因此,云南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总共可以休假18天。

说明:

1.上述休假假期均为日历天数,休假中遇双休及其它法定假日或学校寒暑假等假期的,假期不顺延。

2.上述休假期为法定休假,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假

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说明:

1.上述休假假期均为日历天数,休假中遇双休及其它法定假日或学校寒暑假等假期的,假期不顺延。

2.上述休假期为法定休假,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四、关于生育政策

(一)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夫妻不论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是何种民族,是何身份,国家均鼓励和提倡生育两个孩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三孩):

1.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且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

2. 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且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3.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

4.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

5.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

6.夫妻依法生育的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的,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说明:全面两孩政策中的“两孩”不是“两胎”。如果第一胎生育双胞胎,则不能再生育第二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外。

五、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政策

(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还能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后是否还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

对于2015年12月31日24点后生育第一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2015年12月31日24点前生育第一个孩子,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仍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独生子女》),并符合享受国家和我省独生子女家庭相关奖励优待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执行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可以按照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二孩?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照全面两孩政策生育二孩,但须将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还卫生计生部门注销。自二孩出生下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六、关于计划生育证件办理

(一)如何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

1.登记机关:由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流动人口也可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

2.登记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或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

3.需提交的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价和复印件;

(2)夫妻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办理程序:直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办证机关登记。也可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网址:http://183.224.204.154/,注册用户名并登录后,选择相应的业务项目,点击页面下角的“我要申请”,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提交申请),待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按照系统短信提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领取证件。

5.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时即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生育服务证》;材料不齐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申请人条件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发证的决定,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婚育情况不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最迟应当在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6.特别提示:

(1)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可以在生育前,也可以在生育后办理。我州原则上在生育前办理,涉及到医院生育保险报销问题。

(2)流动人口因多地多次流动,户籍地不能为其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并签署《承诺书》,向登记机关承诺,本人提供的婚育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人承诺予以登记。

(3)申请人不能亲自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按照卫生计生部门全程代办服务的相关规定,可将相关办证资料交当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员代办,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须在办证时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办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不需交费。

(二)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

1.审批机关: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卫生计生局。

2.审批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且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夫妻依法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1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

3.需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别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提交标注为农村居民的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表明户籍性质的《家庭成员简况表》。

②其中一个孩子鉴定为病残儿的,提交州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诊断证明》。

4.办理程序:

(1)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证窗口)提交办证资料,也可直接到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证窗口提交办证资料,由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楚雄州人口计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2)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审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也可在网上提交再生育申请(网址:http://183.224.204.154/,选择相应的业务项目,点击页面下角的“我要申请”,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提交申请),待审批机关审批通过后,按照系统短信提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审批机关办证窗口领取证件。

5.办理时限: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或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20个日内审查完毕,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审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生育服务证》;对申请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6.特别提示:

(1)夫妻生育第三个孩子的,须在生育前提交申请,获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后提交申请的,卫生计生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申请人不能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可按楚雄州卫生计生部门全程代办服务的相关规定,将相关办证资料交当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员代办,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须在办证时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办理再生育审批不需交费。

(三)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证机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可共同向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市)人口计生局申请办理。

2.办证条件:

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4)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6)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7)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8)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3.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交独生子女的户口簿;

(4)申请人一寸证件照2张。

4.办理程序:

(1)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证窗口)提交办证资料,也可直接到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证窗口提交办证资料,由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楚雄州人口计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

(2)乡(镇)计划生育部门通过办证系统完成村、乡两级的审核手续后,报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也可在网上提交办证申请(网址:http://183.224.204.154/,选择相应的业务项目,点击页面下角的“我要申请”,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提交申请),待审批机关审批通过后,按照系统短信提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办证机关办证窗口领取证件。

5.办理时限: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6.特别提示:

(1)持证人因婚姻、生育、收养状况发生变化,其子女数超过一个的,应当在30日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原发证机关。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3)申请人不能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按楚雄州卫生计生部门全程代办服务的相关规定,将相关办证资料交当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员代办,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须在办证时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收取费用。

七、目前执行的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

(一)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金(全面二孩政策后不鼓励领取)。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并于乡镇政府签订了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的农业人口夫妻。符合条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1000元(半边户500元)奖励。

(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奖励对象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读小学每年发给奖学金160元,读初中每年发给奖学金260元。

(三)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高中、大学阶段奖学金。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合同》,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独生子女考取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一次性发给奖学金1000元;独生子女考取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给奖学金1200元;独生子女考取大学本科的,一次性发给奖学金2000元。

(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户免除(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承担资金。申请人属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家庭或者双女绝育户(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了长效绝育措施的),属独生子女家庭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除对象:独生子女家庭为父、母和18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为父和母。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养老扶助)。农村居民(含半边户),历史无违法多生育行为且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现只有一个孩子,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独生子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补助960元,独生女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补助1080元。

(六)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不分城市农村,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在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慰金。抚慰金标准:5000元每户,离婚的单亲家庭2500元每人,丧偶的单亲家庭5000元每人。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不分城市农村,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符合条件的纳入。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达3级以上伤残的父母,每人每年补助4200元;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补助5400元。

八、违法生育行为处罚政策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违法多生育人员;

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2.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的上一年度楚雄州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的上一年度云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行政处罚对象: 1.违法生育人员; 2.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 3.其它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公职的开除公职)。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公职的开除公职),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的处罚: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再生育无证生育的处罚:符合在再育条件的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九、计划生育家庭农转城政策

(一)关于“农转城”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如何享受计划生育养老生活补助政策的问题

“农转城”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政策的,办理有关手续后享受该政策;“农转城”之前已享受该政策的,继续享受。

(二)关于“农转城”居民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是否受5年过渡期限制的问题

“农转城”居民已经办理或在5年计划生育过渡期内办理了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有关手续的,可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政策(包括义务教育奖学金;考取高中大学奖学金;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择优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择优录取;免除新农合个人参合费等),不受5年计划生育过渡期限制。

注:5年过渡期,从当事人农转城手续结束,经过户籍部门确认后开始计算,往后推5年的期间即为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