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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7649690-/2021-0305003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文  号:
标 题: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处罚(权责清单)
成文日期: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处罚(权责清单)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处罚

(权责清单)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10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相应材料,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电话号码:0878-3014566,举报电话:0878-3855066地址:楚雄市北浦路274号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林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115167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林草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北路52号;邮政编码:675000

救济途径: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岗位安置和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都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办理。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安置部门或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退役士兵安置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退役士兵可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逐级反映、投诉或举报,直至中央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