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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7649690-/2023-1031001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发布机构: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查一次”清单
成文日期:

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查一次”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执法依据

检查内容

协同单位

备注

1

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经费的监督检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军人抚恤待遇审批、取消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三、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拨付是否存在挪用、截留、私分等情况;

四、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是否存在未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

五、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

每年一次,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来调整检查频次。


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查一次”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