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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xzxfzd-/2023-0713002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机构:楚雄州消防支队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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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 |
1.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较轻违法 |
1.其他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2.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存在其他不符的行为。 |
较轻阶次 |
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万元≤A≤12万元 |
一般违法 |
1.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 2.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存在5条以上重要事项不符或者10条以上其他事项的行为。 |
一般阶次 |
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12万元<A≤21万元 |
严重违法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严重阶次 |
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21万元<A≤30万元 |
违法行为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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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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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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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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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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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较轻违法 |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
较轻阶次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损坏、缺失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所在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25%,不超过50%。 4.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宽度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但小于规定值的90%,或者疏散距离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但不超过规定值125%的。 |
一般阶次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1.按标准应当设置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严重损坏、瘫痪,无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小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疏散距离大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的。 5.损坏、无法实现防火阻烟功能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数量大于所在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50%的。 |
严重阶次 |
|
可以不予处罚 |
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制定方案、启动程序,采取迅速和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
违法行为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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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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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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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不超过3处,未影响系统整体功能的。 2. 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3处的。 |
较轻阶次 |
警告或A≤150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 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 |
一般阶次 |
150元<A≤350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严重阶次 |
350元<A≤500元 |
3.5万元<A≤5万元 |
可以不予处罚 |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违法行为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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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20%,但不超过50%,且能当场改正的。 |
较轻阶次 |
警告或A≤150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一般阶次 |
150元<A≤350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超过3处的。 3.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
严重阶次 |
350元<A≤500元 |
3.5万元<A≤5万元 |
可以不予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
违法行为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占用防火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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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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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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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 |
较轻阶次 |
警告或A≤150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无法当场改正的。 |
一般阶次 |
150元<A≤350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严重阶次 |
350元<A≤500元 |
3.5万元<A≤5万元 |
可以不予处罚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
违法行为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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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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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
较轻阶次 |
警告或A≤150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一般阶次 |
150元<A≤350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严重阶次 |
350元<A≤500元 |
3.5万元<A≤5万元 |
可以不予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
违法行为 |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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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较轻违法 |
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较轻阶次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一般阶次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超过5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严重阶次 |
3.5万元<A≤5万元 |
可以不予处罚 |
在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
违法行为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较轻违法 |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
较轻阶次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1.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有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一般阶次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严重阶次 |
3.5万元<A≤5万元 |
违法行为 |
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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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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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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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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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较轻违法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情形。 |
较轻阶次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一般阶次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严重阶次 |
3.5万元<A≤5万元 |
违法行为 |
1.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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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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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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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处罚阶次 |
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备注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点部位;或者在重点部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态度蛮横的。 |
违法行为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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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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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处罚阶次 |
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或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违法行为 |
过失引起火灾。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无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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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处罚阶次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或者受灾未超过3户,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元但不足50万元,或者受灾4户~9户,或者造成1~2人重伤,或者造成1人以上轻伤,且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备注 |
1. 对居民自家用火用电不慎造成自家部分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安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可以不按过失引起火灾处罚。 2. 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立案标准构成失火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违法行为 |
1.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2.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3.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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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处罚阶次 |
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违法行为 |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处罚阶次 |
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火灾现场痕迹破坏、物证灭失;或者影响火灾事故调查;或者违法行为人经指出违法行为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违法行为 |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无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 罚 区 间 |
处罚阶次 |
擅自拆封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未投入使用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违法行为 |
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2.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违法主体 |
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
违反条款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场所(单位) |
|||
较轻违法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较轻阶次 |
500元≤A≤1000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一般阶次 |
1000元<A≤1500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
严重阶次 |
1500元<A≤2000元 |
3.5万元<A≤5万元 |
违法行为 |
1.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2.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3.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4.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
前置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较轻违法 |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
较轻阶次 |
1000元≤A≤2300元 |
一般违法 |
经改正,仍有2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一般阶次 |
2300元<A≤3600元 |
严重违法 |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有超过3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严重阶次 |
3600元<A≤5000元 |
违法行为 |
1.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出具虚假文件。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
违法主体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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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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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1.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有不超过3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仅有工作场所面积或企业法人资格不符合条件的。 |
较轻阶次 |
1万元≤A≤2.3万元 |
5万元≤A≤6.6万元 |
一般违法 |
其他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出具虚假文件的。 |
一般阶次 |
2.3万元<A≤3.6万元 |
6.6万元<A≤8.3万元 |
严重违法 |
1.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或人员未到现场出具技术服务文件的。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有从业条件不符合、从业人员资格数量不符合或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件的。 3.不符合从业条件为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4.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严重阶次 |
3.6万元<A≤5万元 |
8.3万元<A≤10万元 |
违法行为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
违法主体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其他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较轻阶次 |
0万元≤A≤0.33万元 |
0万元≤A≤1.67万元 |
一般违法 |
在为除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一般阶次 |
0.33万元<A≤0.67万元 |
1.67万元<A≤3.33万元 |
严重违法 |
在为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严重阶次 |
0.67万元<A≤1万元 |
3.33万元<A≤5万元 |
违法行为 |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
较轻阶次 |
0.3万元≤A≤1.2万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损坏、缺失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3.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所在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25%,不超过50%。 4.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宽度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但小于规定值的90%,或者疏散距离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但不超过规定值125%的。 |
一般阶次 |
1.2万元<A≤2.1万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1.按标准应当设置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严重损坏、瘫痪,无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小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疏散距离大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的。 5.损坏、无法实现防火阻烟功能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数量大于所在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50%的。 |
严重阶次 |
2.1万元<A≤3万元 |
3.5万元<A≤5万元 |
可以不予处罚 |
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制定方案、启动程序,采取迅速和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
违法行为 |
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其他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形。 |
较轻阶次 |
0.3万元≤A≤1.2万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1.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0%。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宽度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但不超过规定值的90%,或者疏散距离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但不超过规定值125%的。 |
一般阶次 |
1.2万元<A≤2.1万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1.防火分区面积超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0%。 2.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3.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小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疏散距离大于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的。 |
严重阶次 |
2.1万元<A≤3万元 |
3.5万元<A≤5万元 |
可以不予处罚 |
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单位已自行发现,并制定方案、启动程序,采取迅速和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
违法行为 |
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较轻阶次 |
0.3万元≤A≤1.2万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一般阶次 |
1.2万元<A≤2.1万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超过5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严重阶次 |
2.1万元<A≤3万元 |
3.5万元<A≤5万元 |
可以不予处罚 |
在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
违法行为 |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不超过3处,未影响系统整体功能的。 |
较轻阶次 |
0.3万元≤A≤1.2万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
一般阶次 |
1.2万元<A≤2.1万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严重阶次 |
2.1万元<A≤3万元 |
3.5万元<A≤5万元 |
可以不予处罚 |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违法行为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
较轻阶次 |
0.3万元≤A≤1.2万元 |
0.5万元≤A≤2万元 |
一般违法 |
1.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有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一般阶次 |
1.2万元<A≤2.1万元 |
2万元<A≤3.5万元 |
严重违法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严重阶次 |
2.1万元<A≤3万元 |
3.5万元<A≤5万元 |
违法行为 |
违法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主管人员)、个人 |
|||
违反条款 |
无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主管人员) |
|||
较轻违法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2万元,且受灾为1户,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较轻阶次 |
A≤0.16万元 |
0.2万元≤A≤1.8万元 (0.1万元≤A≤0.4万元) |
一般违法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或者受灾未超过3户,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一般阶次 |
0.16万元<A≤0.32万元 |
1.8万元<A≤2.4万元 (0.4万元<A≤0.7万元) |
严重违法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元但不足50万元,或者受灾4户~9户,或者造成1~2人重伤,或者造成1人以上轻伤,且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严重阶次 |
0.32万元<A≤0.5万元 |
2.4万元<A≤5万元 (0.7万元<A≤1万元) |
违法行为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非人员密集场所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处罚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情形 |
量 罚 区 间(A) |
|
处罚阶次 |
产品市场价值总额未超过3万元。(无法查明市场价格,产品数量未超过50件) |
非经营性场所 |
500元≤A≤800元 (个人:A≤300元) |
经营性场所 |
5000元≤A≤8000元 (个人: A≤300元) |
||
产品市场价值总额超过3万元。(无法查明市场价格,不合格产品数量超过50件) |
非经营性场所 |
800元<A≤1000元 (个人:300元<A≤500元) |
|
经营性场所 |
8000元<A≤1万元 (个人:300元<A≤500元) |
||
备注 |
除依法处罚外,还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违法行为 |
1.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2.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 3.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4.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 5.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6.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7.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违法行为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6:《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7:《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法行为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法行为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法行为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违法行为6:《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违法行为7:《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情形 |
量 罚 区 间(A) |
处罚阶次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首次发生本条规定1项违法行为的。 |
A≤5000元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首次发生本条规定2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一年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现本条规定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5000元<A≤1万元 |
违法行为 |
1、未按标准检测、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 2、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处罚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情形 |
量 罚 区 间(A) |
处罚阶次 |
检测、维修、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3万元以下的。 |
1万元≤A≤1.6万元 |
检测、维修、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超过3万元不足10万元的。 |
1.6万元<A≤2.3万元 |
|
检测、维修、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或协议约定收费10万元以上的。 |
2.3万元<A≤3万元 |
违法行为 |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条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情形 |
量 罚 区 间(A) |
处罚阶次 |
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A≤2000元 |
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2000元<A≤5000元 |
违法行为 |
从事限制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个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
违反条款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属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较轻阶次 |
1000元≤A≤1600元 |
1万元≤A≤1.6万元 |
一般违法 |
实施完成一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阶次 |
1600元<A≤2300元 |
1.6万元<A≤2.3万元 |
严重违法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阶次 |
2300元<A≤3000元 |
2.3万元<A≤3万元 |
违法行为 |
从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经营等与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业务。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个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
违反条款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属初次违法,且在实施过程中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较轻阶次 |
1000元≤A≤1600元 |
1万元≤A≤1.6万元 |
一般违法 |
实施完成一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阶次 |
1600元<A≤2300元 |
1.6万元<A≤2.3万元 |
严重违法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阶次 |
2300元<A≤3000元 |
2.3万元<A≤3万元 |
违法行为 |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个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
违反条款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属初次违法,且在实施过程中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较轻阶次 |
1000元≤A≤1600元 |
1万元≤A≤1.6万元 |
一般违法 |
实施完成一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阶次 |
1600元<A≤2300元 |
1.6万元<A≤2.3万元 |
严重违法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阶次 |
2300元<A≤3000元 |
2.3万元<A≤3万元 |
违法行为 |
出具的结果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个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
违反条款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属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出具的结果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在1条以内的。 |
较轻阶次 |
1000元≤A≤1600元 |
1万元≤A≤1.6万元 |
一般违法 |
出具的结果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在2条以内的。 |
一般阶次 |
1600元<A≤2300元 |
1.6万元<A≤2.2万元 |
严重违法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出具的结果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在3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阶次 |
2300元<A≤3000元 |
2.2万元<A≤3万元 |
违法行为 |
冒用消防救援机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个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
|||
违反条款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属初次违法,且在实施过程中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较轻阶次 |
警告或1000元≤A≤1600元 |
1万元≤A≤1.6万元 |
一般违法 |
实施完成一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阶次 |
1600元<A≤2300元 |
1.6万元<A≤2.3万元 |
严重违法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阶次 |
2300元<A≤3000元 |
2.3万元<A≤3万元 |
违法行为 |
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技术标准。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较轻阶次 |
警告或500元≤A≤660元 |
警告或0.5万元≤A≤0.66万元 |
一般违法 |
不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尚未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 |
一般阶次 |
660元<A≤820元 |
0.66万元<A≤0.72万元 |
严重违法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阶次 |
820元<A≤1000元 |
0.72万元<A≤1万元 |
违法行为 |
施工单位未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
个人 |
单位 |
|||
较轻违法 |
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较轻阶次 |
警告或500元≤A≤660元 |
警告或0.5万元≤A≤0.66万元 |
一般违法 |
不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尚未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 |
一般阶次 |
660元<A≤820元 |
0.66万元<A≤0.72万元 |
严重违法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阶次 |
820元<A≤1000元 |
0.72万元<A≤1万元 |
违法行为 |
公共建筑、居住性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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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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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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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 罚 区 间(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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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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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违法 |
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较轻阶次 |
警告或500元≤A≤660元 |
警告或0.5万元≤A≤0.66万元 |
一般违法 |
不及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尚未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 |
一般阶次 |
660元<A≤820元 |
0.66万元<A≤0.72万元 |
严重违法 |
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严重阶次 |
820元<A≤1000元 |
0.72万元<A≤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