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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02_/2022-0329005 | 公开目录:州政府营商环境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8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18〕43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县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就办好”制度(试行)等7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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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8年07月11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县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就办好”制度(试行)等7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县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就办好”制度(试行)》《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测试)管理制度(试行)》《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估管理制度(试行)》《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图管理制度(试行)》《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制度(试行)》《楚雄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7个制度,已经九届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县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就办好”制度(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打造政府核心竞争力、建人民满意政府,特制定“一次就办好”的网上办结、现场办结、办结送达配套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结
第一条 网上办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网络平台申请,由有关部门业务人员进行预审、办理、办结,直到当事人完成取件的全过程网上服务行为。
第二条 全面建成与省互联互通的州、县、乡三级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完善网上平台功能,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平台互通、身份互信、证照互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为“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按照省、州“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意见,将各业务部门系统整合、前端融合、信息同步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实现资源整合、网络信息共享、后台数据联通,打造“不下班、全天候”的服务平台,为“一网通办”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业务部门要全面梳理完善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录入网上平台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事项名称、所需资料、办理流程规范统一。业务部门80%以上网上事项办理深度要达到三级以上,即实现“一网通办”。对需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要列出清单、列明原件或复印件,申请表等申报材料要上传电子版供当事人免费下载。
第五条 编制网上办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业务部门要加大清单以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范围,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办理。
第六条 业务部门要优化网上办理流程,减少办理层级、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业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明确办理责任,并畅通网上咨询、投诉、举报等监督渠道,让网上运行全程“留痕”、阳光透明。
第七条 对于网上申报事项,业务人员要第一时间进行受理,确保按照时限办结。办理结果尽量实现由当事人自行打印,如确需当事人到现场取件的,要第一时间告之,形成“一次就办好”的常态。
第八条 明确网上受理、办理监管职能,对办理依据不充分、办理结果有争议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办理发生超时的要迅速进行督促整改。
第九条 在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同时,业务部门要补充完善线下办理机制,方便群众现场办事。
政务服务事项现场办结
第十条 现场办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事项,符合办理要求,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的服务行为。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要编制现场办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对纳入现场办结清单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要优化再造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材料要件,实现一次就办好。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向工作人员授权,减少办理层级。
第十四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办理依据不充分、办理结果有争议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办理发生超时的要迅速进行督促整改。
政务服务事项办结送达制
第十五条 办结送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申请事项,因技术审查、论证评估、现场勘查等因素,不能现场办结的,由受理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将结果送达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诺办结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的50%,受理人员应尽可能缩短承诺时限。
第十七条 办理结果根据办事人选择,通过媒体公告、网络推送、快递等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办结送达事项应向办事人出具《办结送达承诺书》,告知办结承诺时限和送达方式。
第十九条 编制办结送达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纳入办结送达清单管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要优化再造办事流程,尽量压缩办理时间,减少报送材料,实现一次就办好。
第二十一条 办结送达事项涉及其他业务部门协同配合的,受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涉及部门要主动配合,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办理依据不充分、办理结果有争议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办理发生超时的要迅速进行督促整改。
附件:1.楚雄州县市“一次就办好”网上办结事项清单(第一批)
2.楚雄州县市“一次就办好”现场办结事项清单(第一批)
3.楚雄州县市“一次就办好”办结送达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1
楚雄州县市“一次就办好”网上办结 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
1 |
行政审批局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审批 |
|||
2 |
行政审批局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
3 |
行政审批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4 |
行政审批局 |
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
|||
5 |
行政审批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人 |
|||
6 |
行政审批局 |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法人、延续 |
|||
7 |
行政审批局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法人、延续 |
|||
8 |
发改局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9 |
公安局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
10 |
公安局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
11 |
公安局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
12 |
公安局 |
户口迁移审批 |
|||
13 |
公安局 |
公民出国(境)和回国(入境)户口登记 |
|||
14 |
公安局 |
成年人户口补录信息 |
|||
15 |
公安局 |
公安局户籍综合业务咨询办理 |
|||
16 |
公安局 |
印章刊刻备案审批业务咨询办理 |
|||
17 |
教育局 |
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学籍管理 |
|||
18 |
教育局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
19 |
教育局 |
成人高考报名现场确认 |
|||
20 |
财政局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事项审批 |
|||
21 |
财政局 |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
|||
22 |
财政局 |
财政票据领购、稽查、核销审批 |
|||
23 |
财政局 |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
|||
24 |
财政局 |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审批 |
|||
25 |
人社局 |
劳动用工登记 |
|||
26 |
人社局 |
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
27 |
人社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
28 |
人社局 |
退休证发放 |
|||
29 |
人社局 |
意外伤害备案 |
|||
30 |
人社局 |
就业、失业登记及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
|||
31 |
人社局 |
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接 |
|||
32 |
人社局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参保 |
|||
33 |
人社局 |
养老保险生存认证 |
|||
34 |
人社局 |
城乡医保参保关系转接 |
|||
35 |
人社局 |
城乡居保参保信息变更、参保关系封存、参保关系转出 |
|||
36 |
人社局 |
劳动合同备案 |
|||
37 |
人社局 |
职工医疗保险、五险变更业务办理 |
|||
38 |
人社局 |
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办理 |
|||
39 |
农业局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
40 |
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
41 |
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
42 |
环境保护局 |
排污许可 |
|||
43 |
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
44 |
环境保护局 |
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
45 |
环境保护局 |
夜间建筑施工备案核准 |
|||
46 |
行政审批局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法人、延续 |
|||
47 |
红十字会 |
应急救护培训报名 |
|||
48 |
红十字会 |
“小天使”基金救助申请 |
|||
49 |
扶贫办 |
贫困户身份认定 |
|||
50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
51 |
气象局 |
施放无人驾驶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
52 |
气象局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许可 |
|||
53 |
税务局 |
税务登记 |
|||
54 |
税务局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
|||
55 |
税务局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
56 |
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
|||
57 |
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
|||
58 |
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
59 |
税务局 |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
|||
60 |
税务局 |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 |
|||
61 |
税务局 |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 |
|||
62 |
税务局 |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
63 |
税务局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
|||
64 |
税务局 |
土地增值税申报 |
|||
65 |
税务局 |
资源税申报 |
|||
66 |
税务局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
67 |
税务局 |
房产税申报 |
|||
68 |
税务局 |
车船税申报 |
|||
69 |
税务局 |
印花税申报 |
|||
70 |
税务局 |
烟叶税申报 |
|||
71 |
税务局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
72 |
税务局 |
契税申报 |
|||
73 |
税务局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
74 |
税务局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
75 |
税务局 |
附加税(费)申报 |
|||
76 |
税务局 |
社会保险费日常申报 |
|||
77 |
税务局 |
定期定额申报 |
|||
78 |
税务局 |
委托代征、代售申报 |
|||
79 |
税务局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
80 |
税务局 |
申报错误更正 |
|||
81 |
税务局 |
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
|||
82 |
税务局 |
财务报告与信息采集 |
|||
83 |
税务局 |
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
|||
84 |
税务局 |
非居民信息采集 |
|||
85 |
税务局 |
财产一体化相关资料 |
|||
86 |
税务局 |
重点税源监控相关资料 |
|||
87 |
税务局 |
减免备案 |
|||
88 |
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
|||
89 |
税务局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
90 |
税务局 |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
91 |
税务局 |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
92 |
税务局 |
资源税管理证明 |
|||
93 |
税务局 |
医疗保险征收 |
|||
94 |
税务局 |
养老保险征收 |
|||
95 |
税务局 |
工伤保险征收 |
|||
96 |
税务局 |
生育保险征收 |
|||
97 |
税务局 |
失业保险征收 |
|||
98 |
税务局 |
地税税款征收 |
|||
99 |
税务局 |
医疗保险征收 |
|||
100 |
税务局 |
养老保险征收 |
|||
101 |
税务局 |
工伤保险征收 |
|||
102 |
税务局 |
生育保险征收 |
|||
103 |
税务局 |
失业保险征收 |
|||
104 |
税务局 |
工会经费征收 |
注:表中所列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以具体情况为准。
附件2 楚雄州县市 “一次就办好”现场 办结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1 |
行政审批局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2 |
行政审批局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3 |
行政审批局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4 |
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5 |
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6 |
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7 |
行政审批局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8 |
行政审批局 |
船舶登记 |
9 |
行政审批局 |
船舶进出港口及定期签证办理 |
10 |
行政审批局 |
渔业捕捞许可 |
11 |
行政审批局 |
渔业船舶登记 |
12 |
行政审批局 |
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 |
13 |
行政审批局 |
印刷在二千册以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
14 |
行政审批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准 |
15 |
行政审批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16 |
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7 |
行政审批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18 |
行政审批局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19 |
行政审批局 |
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 |
20 |
行政审批局 |
内资企业设立核准登记 |
21 |
行政审批局 |
内资企业变更核准登记 |
22 |
行政审批局 |
内资企业注销核准登记 |
23 |
行政审批局 |
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
24 |
行政审批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25 |
行政审批局 |
水路客货运输审批 |
26 |
行政审批局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27 |
行政审批局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28 |
行政审批局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29 |
行政审批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30 |
行政审批局 |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 |
31 |
行政审批局 |
省内运输、携带、邮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证 |
32 |
行政审批局 |
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 |
33 |
行政审批局 |
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34 |
行政审批局 |
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35 |
行政审批局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36 |
行政审批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37 |
行政审批局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38 |
行政审批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39 |
行政审批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40 |
行政审批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41 |
行政审批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42 |
行政审批局 |
药品经营(零售、零售连锁)许可证 |
43 |
行政审批局 |
有限公司(分公司)登记 |
44 |
行政审批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 |
45 |
行政审批局 |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46 |
行政审批局 |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
47 |
行政审批局 |
特殊情况延长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审批 |
48 |
行政审批局 |
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 |
49 |
行政审批局 |
养老机构设立登记 |
50 |
行政审批局 |
养老机构变更登记 |
51 |
行政审批局 |
养老机构注销登记 |
52 |
行政审批局 |
核(换)发职责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
53 |
行政审批局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54 |
教育局 |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以及修改章程备案 |
55 |
教育局 |
民办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备案 |
56 |
教育局 |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57 |
教育局 |
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的备案 |
58 |
教育局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
59 |
教育局 |
对义务教育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
60 |
教育局 |
免费义务教育 |
61 |
教育局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62 |
教育局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63 |
教育局 |
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
64 |
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65 |
教育局 |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
66 |
教育局 |
普通高中助学金 |
67 |
教育局 |
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68 |
人社局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
69 |
公安局 |
出生入户登记 |
70 |
公安局 |
死亡注销 |
71 |
公安局 |
分户立户 |
72 |
公安局 |
大中专院校学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入户 |
73 |
公安局 |
户口迁往外省 |
74 |
公安局 |
户口外省、市迁入 |
75 |
公安局 |
军人及其家属入户 |
76 |
公安局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
77 |
公安局 |
户籍综合业务咨询办理 |
78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79 |
公安局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80 |
公安局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81 |
公安局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
82 |
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许可 |
83 |
公安局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84 |
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85 |
公安局 |
民爆物品购买许可 |
86 |
公安局 |
民爆物品运输许可 |
87 |
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88 |
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89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定居审批 |
90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证件办理 |
91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
92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
93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初审 |
94 |
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
95 |
公安局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96 |
公安局 |
居住证业务办理 |
97 |
公安局 |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 |
98 |
环境保护局 |
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99 |
环境保护局 |
防治污染设施、场所关闭、拆除或闲置审批 |
100 |
环境保护局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101 |
农业局 |
上道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审验 |
102 |
农业局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103 |
民政局 |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104 |
民政局 |
婚姻登记 |
105 |
民政局 |
老龄证办理 |
106 |
民政局 |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
107 |
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108 |
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权证(证明)注销 |
109 |
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权证查封 |
110 |
文体广电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111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及计生相关业务咨询办理 |
112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113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出生医学证明》核发 |
114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再生育服务证核发 |
115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116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师执业注销注册 |
117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 |
118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 |
119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护士执业地点变更注册 |
120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
121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
122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二类)和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备案 |
123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
124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125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126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127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128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129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3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 |
131 |
林业局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132 |
档案局 |
档案查阅利用 |
133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134 |
政府侨务办公室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135 |
机构编制办公室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
136 |
机构编制办公室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
137 |
机构编制办公室 |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
138 |
扶贫办 |
认定贫困户身份 |
139 |
地震局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核准行政审批 |
140 |
统计局 |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
141 |
统计局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142 |
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办理 |
143 |
医院 |
机动车驾驶人员体检 |
144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婚前检查 |
145 |
城镇投资开发公司 |
公共自行车业务办理 |
146 |
税务局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147 |
税务局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148 |
税务局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149 |
税务局 |
变更登记 |
150 |
税务局 |
停业登记 |
151 |
税务局 |
复业登记 |
152 |
税务局 |
自然人信息登记 |
153 |
税务局 |
自然人信息变更 |
154 |
税务局 |
扣缴税款登记 |
155 |
税务局 |
存款账号报告 |
156 |
税务局 |
账务会计制度备案 |
157 |
税务局 |
合并分立报告 |
158 |
税务局 |
组织临时登记 |
159 |
税务局 |
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
160 |
税务局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 |
161 |
税务局 |
税务登记验证 |
162 |
税务局 |
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
163 |
税务局 |
建筑项目登记 |
164 |
税务局 |
不动产项目登记 |
165 |
税务局 |
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 |
166 |
税务局 |
注销不动产项目登记 |
167 |
税务局 |
印花税代售申报 |
168 |
税务局 |
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资料 |
169 |
税务局 |
税收调查相关资料 |
170 |
税务局 |
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
171 |
税务局 |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
172 |
税务局 |
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 |
173 |
税务局 |
工会经费征收 |
174 |
税务局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175 |
税务局 |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
176 |
税务局 |
地税委托代征申报 |
177 |
税务局 |
地税税款征收 |
178 |
税务局 |
地税代开发票 |
179 |
税务局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180 |
税务局 |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
181 |
税务局 |
地税委托代征申报 |
182 |
税务局 |
地税税款征收 |
183 |
税务局 |
地税代开发票 |
184 |
税务局 |
国税税款征收、代开发票 |
185 |
税务局 |
国税税务信息确认、注销、变更、发票领购 |
186 |
税务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187 |
税务局 |
停业登记 |
188 |
税务局 |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
189 |
税务局 |
专用发票代开 |
190 |
税务局 |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191 |
税务局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
192 |
税务局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193 |
税务局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194 |
税务局 |
发票真伪鉴别 |
195 |
税务局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196 |
税务局 |
发票缴销 |
197 |
税务局 |
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核定 |
198 |
税务局 |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199 |
税务局 |
国税税控类发票、抄报税及处罚,减免税备案、外经证及认定类业务办理 |
200 |
税务局 |
国税三方协议、票种及企业注销办理 |
注:表中所列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以具体情况为准。
附件3
楚雄州县市“一次就办好”办结送达
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1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2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3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4 |
行政审批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5 |
行政审批局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
6 |
行政审批局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7 |
行政审批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8 |
行政审批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9 |
行政审批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10 |
行政审批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11 |
行政审批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12 |
行政审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3 |
行政审批局 |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
17 |
行政审批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9 |
行政审批局 |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20 |
行政审批局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21 |
行政审批局 |
通航河流跨河、临河、过(穿)河、拦河建筑物涉及航道事宜审批 |
22 |
行政审批局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 |
23 |
行政审批局 |
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审批 |
24 |
行政审批局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25 |
行政审批局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26 |
行政审批局 |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27 |
行政审批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28 |
行政审批局 |
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 |
29 |
行政审批局 |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
30 |
行政审批局 |
取水许可 |
31 |
行政审批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32 |
行政审批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33 |
行政审批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34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35 |
行政审批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36 |
行政审批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7 |
行政审批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38 |
行政审批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39 |
行政审批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40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41 |
行政审批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42 |
行政审批局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43 |
行政审批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44 |
行政审批局 |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
45 |
行政审批局 |
古树名木迁移、买卖和转让 |
46 |
行政审批局 |
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
47 |
行政审批局 |
自建专用道路、管线与市政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
48 |
行政审批局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49 |
行政审批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
50 |
行政审批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51 |
行政审批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
52 |
行政审批局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
53 |
行政审批局 |
挖掘城市道路 |
54 |
行政审批局 |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
55 |
行政审批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56 |
行政审批局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 |
57 |
行政审批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
58 |
行政审批局 |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
59 |
行政审批局 |
古树名木迁移、买卖和转让 |
60 |
行政审批局 |
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
61 |
行政审批局 |
自建专用道路、管线与市政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
62 |
交通运政管理所 |
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
63 |
交通运政管理所 |
道路客运班线许可 |
64 |
交通运政管理所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65 |
交通运政管理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可 |
66 |
交通运政管理所 |
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许可 |
注:表中所列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以具体情况为准。
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测试)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配套改革4个清单及7个制度的通知》(楚办字〔2017〕6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测试)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楚政发〔2017〕14号和楚办字〔2017〕62号文件精神,对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联合踏勘(测试),积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等方面转变。
二、联合踏勘(测试)范围
县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阶段,需要经过两个以上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勘查,统一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开展。
三、联合踏勘(测试)内容
(一)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保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现场踏勘。
(二)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审批等现场踏勘,项目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等现场踏勘。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绿化设计方案审批、防雷设施设计审核等现场踏勘。
四、联合踏勘(测试)工作流程
(一)统一受理
由县市行政审批局设立受理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将踏勘事项所需材料及要件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同时将联合踏勘(测试)申请单转交相应窗口。联合踏勘(测试)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由申请单位交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后,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参加联合踏勘的有关部门。
(二)集中审查
由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达对应部门,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返回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出具联合踏勘(测试)工作单,明确联合踏勘(测试)时间、参加部门等内容,送达至申请单位。
(三)联合踏勘(测试)
行政审批局按照申请现场踏勘(测试)顺序和事项的轻重缓急做好具体安排。具体联合踏勘(测试)时间由审批局有关科股(室)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加踏勘(测试)的窗口(部门),由有关窗口(部门)派人参加联合踏勘(测试)。
(四)集中反馈
联合踏勘(测试)结束后,参加踏勘(测试)窗口(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在《联合现场踏勘(测试)纪录表》上签署踏勘(测试)意见。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应于踏勘(测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行政审批局根据联合踏勘(测试)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统一作出批复或答复。未组织现场踏勘(测试)的项目,按照原定协同审批程序办理。
五、任务分工
负责设立联合踏勘审批事项受理窗口,制定开展联合踏勘(测试)工作实施细则,履行一次性告知及反馈义务,组织开展联合踏勘(测试)工作。(牵头部门:行政审批局)
负责积极响应牵头部门号召,按照联合踏勘(测试)工作单要求派员参与有关现场踏勘(测试)工作,及时出具批复意见。(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人防办、地震局、供电公司)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踏勘(测试)工作,切实负担审批事项的改革放权、服务优化及转变职能任务。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调配合。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国土、环保、消防、气象、地震、供电、供水、燃气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严格踏勘(测试)程序。对行政审批局已经确定实行联合踏勘(测试)的各类事项,未经审批局同意,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踏勘(测试)。在联合踏勘(测试)结束后,如有窗口(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该项目应暂停办理的,应由项目申请人按照踏勘(测试)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出再次踏勘(测试)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一轮审批程序。在原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位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除确需整改的许可项目外,其他许可项目一般不再组织第二次踏勘(测试)。
(四)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合踏勘(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有关工作落地见效。县市行政审批局、楚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该项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加大问责力度,确保改革任务有序推进。
附件: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测试)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
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测试)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减少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阶段联合踏勘(测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测试)工作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在行政审批局设立建设投资项目联合踏勘(测试)受理窗口,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运行管理。
第五条 联合踏勘(测试)审批窗口主要职能:
(一)负责受理建设项目联合踏勘(测试)申请,汇总各项申请材料,召集各部门联合踏勘(测试),统一出具联合踏勘(测试)意见;
(二)组织开展提前介入服务,对项目进行联合踏勘(测试)业务咨询;
第六条 联合踏勘(测试)由行政审批局窗口统一受理,将事项所需材料及要件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同时将联合踏勘(测试)申请单转交相应窗口(单位)。
第七条 联合踏勘(测试)申报材料经各部门审查,符合规定,需要联合踏勘现场的,由受理窗口负责组织召集有关窗口(单位)开展下一步现场踏勘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单送达申请单位。
第八条 行政审批局有关科(股)室负责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联合踏勘准备工作。参加联合踏勘的窗口(单位)确定现场踏勘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踏勘(测试)。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现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如有窗口(单位)不需要参加联合踏勘(测试)的,应向受理窗口出具书面说明,不得无故缺席。
第九条 现场踏勘结束后,牵头窗口立即召集各窗口(单位)踏勘人员集中交流踏勘结果,汇总形成联合踏勘(测试)意见,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应于踏勘(测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踏勘(测试)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县市行政审批局根据联合踏勘(测试)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统一作出批复或答复。
第十条 联合踏勘(测试)实行缺席默认制。联合踏勘窗口(单位)无故不派员参加联合踏勘或者虽然派员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有关法律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联合踏勘(测试)结束后,各窗口(单位)应根据现场结果形成有关正式批复材料,由行政审批局受理窗口汇总转交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因故需进行二次踏勘(测试)的,应由建设单位重新向行政审批局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牵头窗口按照上述流程另行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由受理窗口核实后,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体系和审批惩防体系,县市行政审批局、楚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联合踏勘(测试)执行及参与窗口(单位)进行全面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估管理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州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研究,现就优化投资项目评估流程,开展区域性评估及“联合评估”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高行政效能为目标,切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创新优化投资建设项目评估审批流程,加强整合优化,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及联合评估。区域性评估能够达到深度要求的,一律做区域性评估;能够在土地出让前完成的一律纳入挂牌前土地联合评估;需根据项目功能定位、规划方案或工艺流程来进行评估的,挂牌后一律由行政审批局开展联合评估。联合评估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的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区域性评估:对经济开发区及园区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评估(确实压占矿产项目须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仅适用于工业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域性评估,不再实行单一项目评估。
(二)联合评估:土地出让前的土地勘测定界、节地评价、土地价格评估、无区域性评估项目的矿产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经营性三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土地出让后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仅适用于工业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评估(因项目类型不同,部分项目无需开展所有评估)在土地出让后由行政审批局开展联合评审。
土地实施划拨类项目(独立选址项目除外)的土地勘测定界、矿产压覆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划拨前完成。项目用地方案阶段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开展联合评估。
三、工作流程
区域性评估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有关程序牵头完成;土地出让前和征地前的有关评估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完成,有关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中,评估成果在挂牌后或征地后无偿使用。针对土地出让后的联合评估,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实施:
(一)统一受理(1个工作日)
以行政审批局为依托,实行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基本材料,并交由有关部门审核,一次性告知须评估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未列入开展评估清单的,有关部门不再组织项目评估。
(二)统一评估(自主行为)
项目单位根据评估清单和报告编制级别,同步进行各项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有关报告的公示与报告编制同步开展。对报告编制周期较长的评估事项,在统一受理前,项目单位可先期启动报告编制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批准区域内开展区域性评估的,根据评估结果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再单独组织有关评估。
(三)统一评审(5个工作日)
在各评估报告完成后,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并分别交办各科室和部门组织进行第三方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备案。
备案类项目:环评、安评等需以备案文件为前置的评估在备案阶段完成报告编制,备案完成后开始第三方评审。
核准类项目:在完成环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后进行核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应开工手续。
评审完成后,由行政审批局根据各专业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统一的评估审查报告(专业部门评审意见为附件)。
(四)统一审批(2个工作日)
各部门根据受理通知、有关评估报告、统一评审意见及法定要求提交材料,立即同步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在统一时间段内出具有关审批或意见文件。
四、任务分工
(一)实行联合评估
1.制定开展“联合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建立联合评估窗口,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审辅导工作,一次性告知需集中办理的有关手续、材料要求、开展评估和评审事项,对不符合继续推进条件的,立即通知终止有关工作流程,并及时反馈建设单位。(牵头部门:行政审批局)
2. 负责项目能评、环评、安评、交评、洪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转发省安评委等评估的评审和审批工作)。(牵头部门:行政审批局)
3. 负责项目土地勘测定界、节地评价、可研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压覆评估等评估和审批工作。(牵头部门:县市国土资源局)
(二)降低项目评估费用
1. 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制定规范、合理、透明、符合市场要求的收费标准。凡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的,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县市发改局、县市财政局)
2. 针对有关评估报告组织审查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对具备条件的评估事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由设定部门承担有关审查组织成本,免费为审批对象提供服务。(牵头部门:县市发改局、县市财政局)
(三)规范中介服务
1. 制定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牵头部门:县市发改局)
2. 推进现有中介服务性质的事业单位改革,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牵头部门:县市发改局、有关部门)
3. 规范中介市场发展,鼓励公平竞争,制止和查处恶性竞争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牵头部门:县市发改局)
五、保障机制
区域性评估及“联合评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应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此项制度改革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积极稳妥推进。实施“联合评估”工作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又要按照省、州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对取消评估的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同时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突发性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联合评估”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项目申报、项目评估和项目审批进行全过程监控。由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各部门履行“联合评估”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建立健全立体式行政监察体系和行政审批惩治预防体系,严格责任追究,严禁擅自新设审批前置条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中介行业管理,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附件: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估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
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估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州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联合评估”,是指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防洪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技术评估及评估报告的审批。
第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评估工作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及行政审批局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有关评估审批工作。
第五条 在县市行政审批局设立投资建设项目联合评估窗口,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运行管理。
第六条 联合评估窗口主要职能:
(一)负责受理建设项目“联合评估”申请,帮助协调各项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开展提前介入服务,对项目进行“联合评估”业务咨询和预审辅导,确定项目评估实施类别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三)组织开展各项技术评估报告的联合评审和并联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供所有要件后,由审批窗口组织有关窗口审核,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须评估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批准区域内开展区域性评估的,根据评估结果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再单独组织有关评估。
第八条 “联合评估”受理要件为:
土地挂牌类工业项目:1.项目联合评估申请表;2.初步可研报告(应包含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污染废弃物一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内容);3.规划选址意见。
土地挂牌类非工业项目:1.项目联合评估申请表;2.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划拨类项目:1.项目联合评估申请表;2.规划选址初步意见。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与中介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约定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评估。
第十条 审批窗口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报告编制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协调所遇问题,确保工作进度,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各技术报告完成后,交行政审批局联合评估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或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完成后,由县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各窗口或部门审查意见出具“联合评估”的统一评审意见(窗口或部门审查意见为附件),并转交审批窗口。
第十三条 各职能窗口或部门根据受理通知、有关评估报告、统一评审意见及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立即组织开展有关审批工作,根据不同项目、不同评估类别在2个工作日完成评审。
评估事项中已完成区域评估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
第十四条 前置审批部门或窗口的审批结果作为后续审批材料的,后续窗口将“联合评估”审查报告作为要件,先期审查其他材料,在前置审批结果出来后,在同一工作日内按照先后顺序出具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办件可中止:
(一)项目单位不付费导致中介服务无法按期履行;
(二)评估报告在评审后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资料,不能在承诺工作日内完成的。
各窗口或部门作出“办件中止”决定时,必须先向审批窗口提出中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暂停计时。待中止原因排除后,恢复计时。
第十六条 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由审批窗口核实后,终止办件。
第十七条 对于经济开发区及园区范围内各类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所在地政府实施区域性评估,有关结果提供“联合评估”窗口使用,评估时效定为5年。(按照《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需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不适用区域性评估。)
第十八条 区域性评估由所在地政府承担相应评估费用。
第十九条 根据中介机构监管办法,对评估机构编制报告信息不真实、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提请有关部门撤销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及部门审批文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管理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体系和审批惩防体系,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擅自设立审批前置条件和指定中介行为。
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图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配套改革4个清单7个制度的通知》(楚办字〔2017〕6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主要包括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等。
二、职责分工
行政审批局是县级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联合评估审图窗口,与县级住建部门、县级气象部门共同协调审查过程中的问题。
三、实施原则
(一)统一受理原则:联合评估审图窗口在行政审批局内设置,建设单位统一向联合评估审图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并联审查原则:对于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联合评估审图窗口向各参审单位或专家上传有关领域图纸,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并依据各自职责,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对施工图的首次审查。
(三)一次告知原则:首审时,各参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审查内容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
(四)限时办结原则:各参审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设计文件需要修改、修正的,建设单位接到审查意见函后,应及时组织修改,并报原审查单位复审,复审应在承诺时间内完成。
四、工作流程
(一)窗口接审:建设单位将全套施工图及有关资料(含有关专业设计合同备案手续和规划总平图等)一次性报审,窗口出具接审单,一次性缺件告知。
(二)图纸分配:由联合评估审图窗口将受理图纸及有关材料交至县市行政审批局,进行流转分配任务。
(三)联合审图:各参审单位对分配图纸按照规定承诺时间,并根据各自审查要求对施工图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统一汇总。
(四)修改复审:建设单位将修改图纸及回复意见送交联合评估审图窗口再次报审,由各参审单位及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回复意见进行复审。
(五)办理合格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县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发放办理各参审单位合格证书或合格审查意见书。
五、责任要求
联合评估审图窗口负责向社会公布各审查单位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强制性规范及标准,审查范围、申报材料和审查内容。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审图工作,切实负担审批事项的改革放权、服务优化及转变职能的任务。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调配合。牵头单位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合审图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有关工作落地见效。县市行政审批局、楚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该项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加大问责力度,确保改革任务有序推进。
附件: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图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
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图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联合图审指建筑施工图(含抗震、节能专篇)、消防施工图、人防专项施工图、防雷装置施工图等设计图纸的联合审图。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是本(区域)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设置联合评估审图窗口,住建、气象部门共同配合做好与行政审批局的协调对接工作。
第四条 联合评估审图窗口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统一受理、上传、送达,负责协调审查过程中的技术协调问题。
第五条 联合审图工作程序:
(一)窗口接审:建设单位将全套施工图及有关资料(含有关专业设计合同备案手续和规划总平图等)一次性报审,窗口出具接审单或一次性缺件告知。
(二)图纸分配:联合评估审图窗口将受理图纸及有关材料进行流转分配任务。
(三)联合审图:各参审单位对分配图纸按照规定承诺时间,并根据各自审查要求对施工图不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统一汇总。
(四)修改复审:建设单位将修改图纸及回复意见送交联合评估审图窗口再次报审,上传后由各参审单位及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回复意见进行复审。
(五)办理合格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办理各参审单位合格证书或合格审查意见书。
第六条 联合评估审图窗口要严格按照受理要求审核申报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超范围、超数量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各参审单位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首审时限为各参审单位公示的承诺时间。首审和复审之间的设计调整、专题协调会议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第八条 县市行政审批局、楚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联合审图过程中各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和《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配套改革4个清单7个制度的通知》(楚办字〔2017〕6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施范围
所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具备联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投资建设项目,由住建局牵头组织,法律、法规规定有验收职能的各部门参与,按照“统一管理、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开展实地验收。
二、联合验收部门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涉及住建局、环保局、气象局、消防大队、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部分项目涉及安监、卫计、农业、水务等部门。
三、工作流程
(一)接收验收申请。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完成测量、检测、评估工作,准备好各项基本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后,向县市住建局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的联合验收受理窗口提出验收申请。
(二)进行验收准备。联合验收受理窗口对提交的申请表及各专项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对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联合验收受理窗口协调3个工作日内确定验收的时间并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加验收的部门,将联合验收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同时提交给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
(三)开展联合验收。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审核申报的竣工验收材料,集中开展现场勘查验收。参加验收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联合验收意见表》上代表本部门签署验收意见,确实不能当场出具验收意见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具体书面意见。
验收项目有2个及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由申请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受理窗口提出复验申请,住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再次验收,并出具复验意见。建设项目只有单个验收未获通过的,申请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该验收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由该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单独复验,并将验收意见提交联合验收受理窗口。
(四)反馈验收结果。现场联合验收结束后,联合验收受理窗口负责对各部门反馈的验收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联合验收结论,反馈给申请单位。手续完备并通过联合验收和验收备案的项目,联合验收受理窗口发放统一的联合验收合格证。
(五)做好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按照各部门要求进行验收备案,并提交有关验收档案。
四、责任要求
(一)有关联合验收单位应将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强制性规范及标准,申报材料和验收内容向社会公布。
(二)联合验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要求审核申报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超范围、超数量提交申报材料。
(三)联合验收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参与现场勘查。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验收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加强协调配合。牵头单位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住建、环保、消防、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严格验收程序。由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涉及部门多,验收节点不同步,时间跨度大,需要采取多类型的联合验收方式,在强化各职能部门事中质量监管的同时,按照“一站受理、内部分解、分类实施、定期查验、统一验收”的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联合验收效率和质量。对已经确定实行联合现场验收的各类事项,未经牵头部门同意,各部门不得单独自行组织验收。在原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位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除确需整改的许可项目外,其他许可项目一般不再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
(四)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联合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有关工作落地见效。行政审批局、楚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该项工作纳入督查考核范围,加大问责力度,确保改革任务有序推进。
附件: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
楚雄州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整合优化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全面提升各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工作效率,依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工作。
本细则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由牵头部门组织,法律、法规规定由单项验收职能的部门参与,统一组织、集中验收的一种运作模式。
第三条 联合验收遵循建设单位自愿申请、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并联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住建局负责联合验收的组织工作,在行政审批局设立联合验收受理窗口,有关部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联合验收的内容。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
第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帮助申请人做好准备工作,为联合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电力线路、燃气线路、绿化等)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竣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人防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成竣工,并达到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国家、省、州人防(民防)有关政策的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检测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人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工程异地建设项目除外)。
(四)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人防工程项目档案符合人防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六)建设项目按照环评、水保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报告等已经完成,测绘及制作报告书期限规定为10个工作日。
(八)已通水、通电;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也均已完成。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涉及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生产或投入使用的,且申请人承诺期限完成,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项目要进行试运行的,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联合验收程序
(一)申报材料准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完成测量、检测、评估工作,准备基本的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在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可向联合验收受理窗口及其他业务部门(单位)进行咨询,窗口及其他业务部门(单位)应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
(二)受理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受理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有关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申请报告的内容要包括建设单位对已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承诺,即建设单位承诺准备提交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已经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联合验收受理窗口会同有关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各专项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进行形式复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三)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审查。联合验收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进行并联审查,并联审查采取网上审查或联审会的形式。网上并联审查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回复”的方式进行。应当在当日内通过网络平台将有关信息传输给有关部门(单位),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平台反馈给行政审批局。在规定时限内没回复意见或无故缺席协调会的部门(单位),视为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已获确认。
(四)联合验收通知。项目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与有关联验单位协商后,提前印发联合验收工作单。
(五)现场验收。各部门(单位)负责核对和审查申报的竣工验收材料,指定人员参加现场联验勘察。现场验收由牵头部门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2. 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情况;
3. 审阅资料、现场勘验;
4. 有关验收单位发表意见;
5. 部门汇总意见,由牵头部门作总结发言。
初次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上代表本单位签字确认;初验不合格的,在汇总表中说明理由并提出强制性整改意见,如有建议性整改意见,应予以分列,不得与强制性意见混合。确实不能当场出具“意见”的,经牵头部门同意,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联验意见汇总。牵头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反馈的验收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联合验收结论,在现场联验结束或反馈意见收齐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印发《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意见汇总》。
(六)建设项目有2个及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联合验收受理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复验,并形成意见。建设项目只有单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复验申请,该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并报备联合验收受理窗口。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意见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各单位验收人员在《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意见汇总》上的意见视为本单位的终审意见。
第八条 初验或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并将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送达联合验收受理窗口,由联合验收受理窗口通知建设单位前来领取。
第九条 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明确的意见,需要整改的,要分别列出强制性整改意见和建议性整改意见。属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注明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若无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则视为验收合格。不得擅自增设竣工验收条件或增加申报材料。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是确认首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第十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有关验收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出具《XX(单位)验收意见书》的,视为超时部门(单位)默许验收通过;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现场验收的,视为缺席单位默认验收通过。由县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局)、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开具督办函,申请人凭督办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下阶段有关审批手续。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的验收事项不得补验,由此产生的有关责任由超时单位和缺席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职能窗口(单位)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因历史遗留或特殊情况应单独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经牵头部门同意后可单独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尚未具备,申请人要求有关窗口(单位)提前介入服务的,有关窗口(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咨询服务。但不能违反规定,借预验收或其他名义,强制要求申请人单独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国有投资项目验收备案及审计后,项目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在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
第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督查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不参加联合验收而自行组织专项验收,或借预验收等名义,强制要求申请人单独进行专项验收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竣工验收条件或申报材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验收标准的。
(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违反“即办”制度的。
(五)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
(六)借故阻挠或抵制竣工联合验收制度的。
楚雄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楚雄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包括受行政审批局委托从事行政审批、现场勘查等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实施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行政审批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
前款所称的审核人,是指行使审查职责的审批人员;批准人,是指行使最后核准权的审批人员,包括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行政审批局负责人,以及按照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只有受理、核准两道流程的,受理人同时视为审核人。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发生错误审批的,工作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行政审批责任;现场勘查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错误审批的,由现场勘查人员承担行政审批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审批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应当经过审核、批准的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审批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二)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由承办人承担;
(三)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无法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
(四)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照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按照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七)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直接导致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八)审核人作出的错误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按照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九)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批准人承担;
(十)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
第九条 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导致产生违法、不当行政审批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参与作出决定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视为审核人和批准人,按照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十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审批局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拒不撤销依法应当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以备案事项、服务事项或者其他事项的名义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设定或者调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规受理和审查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审批局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当场受理而未当场受理或者受理后未按照规定出具书面凭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当场作出决定而未当场作出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予以批准而未批准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行政审批理由的;
(六)出具虚假行政审批审查意见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受理或者审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时限、告知、收费、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审批局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问责: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一次性告知的;
(三)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
(四)擅自收取或者未按照规定收取行政审批费用或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行政审批费用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时限、告知、收费或者公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审批局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一)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未按照行政审批标准或者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购买、使用指定产品、设备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三)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等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者必要条件的;
(四)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或者行政审批岗位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法实施监督检查,妨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四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辞退或解聘。
上述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的;
(四)符合《楚雄州委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规定的。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问责:
(一)再次出现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挠对其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拒不执行行政审批局依法作出的纠正其违法行为决定的。
第十七条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行政审批局赔偿后依法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涉及到分管领导责任的,由局班子会研究决定,班子会研究时该分管领导不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楚雄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
信息双向推送制度(试行)
一、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7〕14号),为健全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审批局履行划转(授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已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三、需要总量控制、发展限制的审批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向社会公示,并及时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局。
四、没有制定规划或没有及时推送的,行政审批局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向有关单位征询。有关单位5个工作日未答复的,发展限制类行政审批局按照已掌握的旧规划审批,数量限制类按照无规划限制进行审批。审批决定与新规划发生冲突的,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五、行政许可具体实施要求发生变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文件后,应及时推送到行政审批局。
六、需要推送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许可信息,由行政审批局在作出许可决定当天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推送到有关单位,有特殊情况无法当天推送的,应在次日完成推送。
七、推送信息主要内容有许可主体、许可内容、许可地址、许可时间、申请人联系方式等。同时要告知推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八、审批、监管使用同一网络系统,对推送有其他要求的,行政审批局继续执行。
九、行政主管部门如对推送的许可决定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信息的1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局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十、行政审批局收到异议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认为许可没有问题的,应及时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核查结果与行政主管部门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审批事项进入监管程序,行政审批局对许可决定负责。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与审批有关的信息,应及时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平台推送到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视情况将监管信息运用到审批工作中。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推送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十二、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组织有关审批业务方面培训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行政审批局派人参加,并做好与上级培训部门的沟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有关划转事项调整文件的,应及时传送到行政审批局作相应调整。
十三、行政审批局应安排专门人员对接司法协助事宜,并及时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