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20〕2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实行清单管理,各制定主体要确定专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并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提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的要求。现将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州人民政府本级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楚政办函〔2020〕4号和楚政办函〔2020〕33号确认公布的部门(单位)。未经楚政办函〔2020〕4号和楚政办函〔2020〕33号确认公布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楚政办函〔2020〕4号和楚政办函〔2020〕33号确认公布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单位),制定或者由部门(单位)起草拟以州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此次公布明确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县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于9月3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楚雄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2020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楚雄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 |
审核机构 |
州人民政府 |
1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法律顾问室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法律顾问室 |
州政府工作部门 |
3 |
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经济体制改革和 政策法规科 |
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政策法规科 |
5 |
楚雄彝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
政策法规科 |
6 |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
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
7 |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政策法规科 |
8 |
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局 |
法制支队 |
9 |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政局 |
办公室 |
10 |
楚雄彝族自治州司法局 |
依法行政与法规科 |
11 |
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 |
法制税政科 |
12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法规科 |
13 |
楚雄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规科 |
14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宣传法规与标准科 |
15 |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规科技科 |
16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
政策法规科 |
17 |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
法规和行政审批科 |
18 |
楚雄彝族自治州水务局 |
政策法规科 |
19 |
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务局 |
政策法规科 |
20 |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
政策法规科 |
21 |
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规监督科 |
22 |
楚雄彝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政策法规科 |
23 |
楚雄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
政策法规和 行政审批科 |
2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
法规科 |
25 |
楚雄彝族自治州外事办公室 |
综合科 |
26 |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科 |
27 |
楚雄彝族自治州广播电视局 |
媒体管理科 |
28 |
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
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
29 |
楚雄彝族自治州统计局 |
统计制度法规科 |
30 |
楚雄彝族自治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
政策法规和 督查考评科 |
31 |
楚雄彝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办公室 |
32 |
楚雄彝族自治州信访局 |
办公室 |
33 |
楚雄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规划财务和法规科 |
其他州级部门(含中央驻楚单位) |
34 |
楚雄彝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
办公室 |
35 |
楚雄彝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
综合指导科 |
36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
法制科 |
37 |
楚雄彝族自治州气象局 |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