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州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州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全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执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州各制定主体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七、县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于3月31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州人民政府 |
1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州政府工作部门 |
3 |
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4 |
楚雄彝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5 |
楚雄彝族自治州教育体育局 |
6 |
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
7 |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8 |
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局 |
9 |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政局 |
10 |
楚雄彝族自治州司法局 |
11 |
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 |
12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楚雄彝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15 |
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
17 |
楚雄彝族自治州商务局 |
18 |
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
19 |
楚雄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
20 |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楚雄彝族自治州广播电视局 |
22 |
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
23 |
楚雄彝族自治州统计局 |
24 |
楚雄彝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其他州级部门 |
25 |
楚雄彝族自治州气象局 |
26 |
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