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通告”等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意见的制度。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制定机关依法制定并已生效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为后评估对象。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为后评估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应当参与后评估工作,并提供与后评估有关的材料数据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评估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后评估的有关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被评估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
(二)具有三名以上熟练掌握后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三)有关人员参与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四)具备开展后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二年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五年的;
(二)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上升为州政府规章或者州人大单行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映出较多问题或者社会团体、公众、新闻媒体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六)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评估的。
因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开展后评估。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机关应当于当年九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后评估项目。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项目。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编制下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州、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每年应当编制本部门(组织)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并组织实施。
后评估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与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制定技术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制定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第十三条 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四条 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实施机关组织成立以本机关人员为主,与规范性文件实施密切相关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的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
第十五条 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发布评估公告,包括评估小组组成人员、评估方案主要内容;
(二)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整理评估意见和建议;
(三)汇总和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六条 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委托后评估的,应当将委托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委托后评估的,应当将委托情况向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实施机关的名义独立开展后评估,不得将部分或者全部受委托事务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二)走访或者书面征求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评估需要,还可以采用以下评估方法:
(一)问卷调查;
(二)实地考察;
(三)专题调研;
(四)个案分析;
(五)立法比较分析;
(六)成本效益分析;
(七)文献检索;
(八)其他方法。
第十九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参与后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后评估应当在计划年度内完成。
后评估应当在评估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并形成评估报告。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以及绩效性的分析和评价;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评估报告。
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退回评估实施机关。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意见完善有关工作并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州、县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适时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方面的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研究落实,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经评估机关形成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后评估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对评估实施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评估实施机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问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评估项目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落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应当分期列入评估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