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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02_04/2023-1018002 | 公开目录:州政府营商环境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5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23〕28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4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以及《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扩大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促进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办字〔2023〕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功能,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全面抓实工作
各县市要提高政治站位,牢树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开展乡镇明责、赋权、扩能改革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工作,不折不扣抓好相关工作的推动和落实。
各县市要指导行政区域乡镇做好权责清单的审定公布、动态调整、指导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2023年7月底前完成法定职权事项承接和乡镇自主选择赋权事项的选取,8月中旬完成乡镇权责清单的梳理编制,9月中旬完成乡镇权责清单审定和公布,10月中旬完成赋权事项培训及评估,11月中旬完成工作移交,12月中旬完成工作总结,并推动赋权事项正常运行。
二、严格程序,精准编制清单
权责清单编制由县市审改办牵头负责,报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县市要根据乡镇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按照“乡镇选取、部门评估、县级确定”的程序,组织乡镇在全面承接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的基础上,从可选择目录清单中自主选取赋权事项。各县市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将省级目录清单明确的法定职权和地方性立法明确的法定职权事项全部列入清单,严禁擅自减少职权事项,权责清单实行“一乡镇一清单”。各乡镇权责清单含有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及备注栏11个要素,各县市在制定权责清单时,要规范补齐相关要素。
三、强化培训,规范承接事项
各县市要结合州级梳理确定统一赋予乡镇实施的105项县级行政职权事项,以及乡镇自主选取赋权事项,按照先培训再下放的原则,由县市审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赋权事项业务培训,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赋权事项有效承接。对赋权施行一段时间仍接不住、管不好的事项,各县市要及时调整,确保赋权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四、加强指导,适时开展评估
州级相关部门、各县市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采取综合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指导督查工作力度,加强对乡镇法定事项、赋权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评估和督导,确保法定职权得到有效履行,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105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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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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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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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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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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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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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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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城乡规划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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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体育行政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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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民政行政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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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民政行政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 |
|
5
|
县级民政行政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
|
6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7年第28号,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令2022年第47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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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主管部门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8
|
县级城乡规划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9
|
县级城乡规划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10
|
县级城乡规划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11
|
县级建设行政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
|
|
12
|
县级环境卫生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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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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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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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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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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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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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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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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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级环境卫生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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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级城建行政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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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级城建行政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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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级城建行政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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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级城建行政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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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级城建行政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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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级城建行政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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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级城建行政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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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级交通运输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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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级交通运输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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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级交通运输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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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级交通运输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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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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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34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35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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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37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38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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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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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
41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42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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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44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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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46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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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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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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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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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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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县级农业农村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
52
|
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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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县级农业农村和林草行政主管 部门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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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县级农业农村和林草行政主管 部门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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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县级农业农村和林草行政主管 部门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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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县级水行政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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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县级水行政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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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县级水行政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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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县级文化行政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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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县级文化行政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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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县级文化行政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62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
63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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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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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66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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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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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69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70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71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
72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
73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
74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
75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76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77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78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79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
80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81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82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83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84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85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86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87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88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89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
90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91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92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93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94
|
县级林草行政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
95
|
县级消防救援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96
|
县级消防救援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
97
|
县级消防救援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98
|
县级消防救援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99
|
县级消防救援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
100
|
县级消防救援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101
|
县级消防救援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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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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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消防救援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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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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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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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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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行政 |
学生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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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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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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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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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应急行政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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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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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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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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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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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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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赋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力的赋权方式为委托,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
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可选择目录清单(37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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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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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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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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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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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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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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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渔业行政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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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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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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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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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行政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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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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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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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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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行政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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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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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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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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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行政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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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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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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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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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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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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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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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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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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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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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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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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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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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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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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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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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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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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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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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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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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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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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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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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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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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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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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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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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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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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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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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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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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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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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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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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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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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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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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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然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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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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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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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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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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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然资源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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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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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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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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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政工程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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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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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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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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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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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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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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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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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容环境卫生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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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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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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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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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城建行政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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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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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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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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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城建行政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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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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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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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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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交通运输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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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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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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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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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交通运输 |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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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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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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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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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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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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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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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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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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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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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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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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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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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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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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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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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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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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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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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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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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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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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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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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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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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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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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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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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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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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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 |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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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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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渔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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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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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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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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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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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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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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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行政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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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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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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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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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行政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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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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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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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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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行政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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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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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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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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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化行政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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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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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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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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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化行政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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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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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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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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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化行政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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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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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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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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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化行政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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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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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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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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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化行政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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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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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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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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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化行政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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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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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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