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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04_/2019-0226001 | 公开目录: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1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18〕49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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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8年07月30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快推进云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1项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原则,以实现“减轻缴纳义务人多部门缴款负担,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转变征管方式,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为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行政区域范围内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11项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通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四)土地复垦费;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八)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九)其他利息收入;
(十)产权转让收入;
(十一)清算收入。
第四条 11项非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并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定解缴和核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税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征管范围内非税收入的征收、催缴;
(二)负责将已征收非税收入缴入国库;
(三)负责定期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
(四)负责非税收入的统计、分析及征收信息的反馈;
(五)负责做好非税收入征收服务工作;
(六)负责征收票据的管理;
(七)负责受理退费申请;
(八)负责办理技术性差错形成的多征、重征非税收入退库事宜。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解释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确定入库级次;
(二)负责确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的缴费人及审核退库申请;
(三)负责审批办理退库事宜;
(四)负责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国土资源(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确定土地复垦费的缴费人,确定应缴数额;
(二)对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负责审核土地复垦费退费申请。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人,核定应缴金额,提交同级税务部门;
(二)凭税务部门开具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凭证颁发(审验)电台执照;
(三)对未按期缴纳频率占用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及《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负责审核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退费申请。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局(国家广播电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家电影事业专项资金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依照《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负责审核国家电影事业专项资金退库申请。
第十条 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人,核定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二)凭税务部门开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向建设单位颁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三)负责审核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退库申请及减免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税务、财政部门做好11项非税收入缴库、退库工作;
(二)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11项非税收入的对账工作;
(三)做好国库端系统参数维护和TIPS联调测试工作。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征收对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规定应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全州范围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
(四)土地复垦费。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简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七)其他利息收入。行政事业单位。
(八)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九)清算收入。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第十三条 征收标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缴费标准。由资源、资产使用、占有的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核定。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征收标准,核定缴费金额。建设单位根据人民防空部门出具的核定缴费数额,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和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票房收入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制《通用申报表》自行申报缴纳。
(三)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照规定向工信委申报,工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及《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无线电频率使用者申报资料无误后,核定应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金额,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根据工信委核定的缴费金额,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四)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有关规定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及阶段土地复垦计划中确定的预存费用,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五)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市场化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依法应缴纳的税收后,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按照资产处置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的原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产处置收入。
(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市场化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扣除依法应缴纳的税收后,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按照资产处置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的原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各单位对于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其经营性国有资产变更为办公用房或其他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州财政局和州税务局。
(七)其他利息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其他利息收入时,扣除有关费用后的金额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八)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办理国有产权交割后10日内,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九)清算收入。由清算机构填制《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入库级次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五条 征收登记。税务机关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原则,以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11项非税收入征收机关。缴费人首次缴费时,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登记。
第十六条 申报期限。缴费人应按以下期限,填制《通用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8项非税收入,按次申报。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按月申报。
(三)其他利息收入按季申报。
(四)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年申报。
第十七条 征收开票。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管理系统向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科目、入库级次,将费款通过人行横向联网系统(TIPS)划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 收费收入缴库级次
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好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2017〕121号)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入库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各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收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国库。
(四)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央40%,省60%缴入同级国库。
(五)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省100%缴入同级国库。
(六)土地复垦费缴入县(区)级国库。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
(一)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二十条 退付11项非税收入流程:
(一)因技术性差错造成多征、重征非税收入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退库方式办理退库。
(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
1. 申请人填写《退费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缴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按照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退费申请提出意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项退费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分别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其余9项11项非税收入退费申请分别转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
3.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送的退费申请材料后,按照云财非税〔2016〕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11项非税收入对账方式比照税收对账进行,对账方式分为:
(一)日对账。在征收机关与同级国库之间进行。由税务部门税收会统岗根据国库编制的预算收入日报表与税收缴款书回执联、收入退还书付账通知联、更正通知书等按照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按日进行对账。
(二)月对账。在征收机关与同级国库之间进行。由税务部门会统核算单位月末实际入库数作为对账依据,与国库《预算收入对账月报表》中对应项目和科目核对。
(三)年终对账。在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与同级国库之间进行。税务机关以全年实际累计入库数为对账依据,将《入库税金明细表》与国库对账单逐一核对。对账内容与方法为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入库税金明细年报表》与国库对账单中各对应科目一一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数据交换。主管税务部门于次月5日前将截至上月的累计实征清册从征收系统导出后,于电子数据的形式反馈给财政、国土、人防等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或蓄意挤占、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财政部门将收回当年已下达资金,并相应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预算指标。(依据: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或减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费用标准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4〕474号)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的11项非税收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须及时与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衔接,确保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检举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权限或者程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所收款项等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现金的;
(五)未按照规定分享非税收入的;
(六)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缴费人未按照规定缴纳11项非税收入的,由征收机关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税务局会同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11项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基础信息登记表.pdf
附件:2. 通用申报表.pdf
附件3. 11项非税收入退费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