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楚发〔2015〕3号)以及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切实加强州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充满活力的优秀职业经理人队伍,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办通〔2017〕2号),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州属国有企业开展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州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含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统称州属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州属(含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方式选聘、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三)州属企业依据本意见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纳入依照楚雄州国资委《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楚国资〔2013〕28号)管理的州属企业领导人员范围,由州属企业董事会实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
现职州属企业领导人员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可以按照本意见实现身份转换,成为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意见进行管理,原有身份不再保留。
二、基本原则
州属企业开展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
(二)市场化配置,契约化管理;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三、选聘职位和方式
(一)选聘职位。州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是符合企业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确属企业急需紧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州属企业经理班子职数范围内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岗位出现空缺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出市场化选聘申请。
(二)选聘方式。市场化选聘方式包括社会公开招聘、市场选聘、内部转聘等,州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职州属企业领导人员转换身份、社会公开招聘、市场寻聘、人才中介机构推介等方式进行。
四、任职条件
州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协作精神强,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5年以上与岗位需求有关的专业或工作经历,并在州内外有较强实力和影响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可突破退休年龄限制;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工作业绩突出,社会认可度高;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五)聘用岗位有执业资格或职称资格等专门要求的,应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
(六)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七)符合企业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五、选聘程序
州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一般应包括:确定选聘职位、制定选聘方案、征集选聘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开展组织考察、决定人选及公示、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
(一)确定选聘职位。州属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提出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需求计划,经企业党委研究,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后,确定选聘职位,启动选聘工作;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根据改善州属企业经理层领导班子结构、加强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等需要,向州属企业提出开展市场化选聘的工作要求。
(二)制定选聘方案。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拟定选聘工作方案,经企业党委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选聘方案中应明确选聘工作的各项内容和工作环节,主要包括:选聘职位、任职条件、选聘方式、工作流程、聘用程序、聘用期限、考核评价、薪酬待遇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三)征集选聘对象。选聘方案确定后,企业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向社会公告、中介机构推介、组织或个人推荐等多种渠道征集选聘对象,接受应聘报名或推荐报名,并按照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人员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
(四)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岗位要求,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综合测试和分析比对,好中选优,产生拟考察对象人选,经征求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五)开展组织考察。企业党组织成立干部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或进行背景调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视情况派员参与考察或调查。
(六)决定聘用人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聘任人选初步建议,报企业党委研究后,按照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决定聘用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七)履行聘任手续。董事会履行聘任手续,并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聘用岗位、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待遇、聘用期限、聘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企业董事会聘任文件、聘用协议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州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首任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董事会对聘用者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聘期从试用期起计算);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协议终止。
六、考核与薪酬
(一)州属企业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评价体系和考核目标,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照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任期业绩考核,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并提出薪酬兑现和奖惩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三)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州属企业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七、任期与退出
(一)州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3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届满,经董事会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并重新签订聘任协议,办理聘用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聘。董事会在决定续聘前,须征得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
(二)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董事会应当予以解聘,并在作出解聘决定后报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
1. 经董事会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2. 聘期内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 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
4. 个人提出辞职请求的;
5. 聘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6. 监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的;
7. 企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情形。
(三)聘用人员要求离职的,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按照聘用协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组织领导
(一)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州属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领导,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选聘职位严格控制在企业经理班子职数限额范围内进行,每户试点企业选聘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逐步提高市场化选聘比例。有岗位出缺的州属企业,先行先试。
(二)州属企业董事会负责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董事会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加强管理,确保选聘质量和效果。
(三)州属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各关键环节的把关和监督,严格选人用人工作。
(四)州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监事会要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国有资产和企业经营管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应依法依规提出罢免建议。
(五)州属企业在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追究企业董事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其他
(一)州属企业市场化选聘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重点工程或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二)县市属国有企业的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三)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州人社局、州国资委承担。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