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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17_/2019-0226001 公开目录: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3日 文  号:楚政办通〔2018〕41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年06月29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从2017年起依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措施、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要求,参照国家和云南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制定我州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省对我州实地核查前完成,纳入年度综合绩效同步进行考核,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市自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2月底前,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考核评议情况与县市自查情况出入较大的,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复查。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 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

3.考核得分排在全州前3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州最后2名的;

2.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州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约谈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限期整改。被约谈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毕或连续2年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约谈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在全州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办法,加强对各有关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